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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3 00:19:17 来源:阳光网-阳光报
阳光讯 (记者 熊玺)在“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发布5起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覆盖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点领域,既有对校园伤害、校车接送中学校管理职责边界的司法界定, 也有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存在管理疏漏等问题的精准回应 , 以及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化解家庭矛盾、保障未成年人后续成长的温情守护,全面彰显了司法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鲜明导向。
案例一:
甲某诉乙某、某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甲某与乙某均系某中学初三学生。某日课间时间,甲某、乙某等几名同学在教室门口玩抓人游戏,乙某与甲某在追逐中发生碰撞,致甲某骨折受伤。甲某遂将乙某、某中学诉至法院,要求乙某及学校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在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中,对学生及家长常态化开展安全教育;在事故发生后,学校第一时间进行了应急处置并在事后组织双方家长协商赔偿,已尽到安全教育管理及应急处置的管理职责,不承担赔偿责任。甲某与乙某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各自承担50%责任;遂判决乙某对甲某的合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驳回甲某要求学校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乙某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校园伤害案件中侵权责任的认定,应厘清各方责任边界,修正“校方必担责”的认识误区。不能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就推定学校必然有责, 而是应当结合未成年人受伤原因、学校是否常态化开展安全教育和管理、事发后应急处置是否得当等因素合理界定教育机构教育、管理职责的法定范围, 避免无限扩大校方的注意义务。课间活动是学生身心调节和人际交往的重要环节,若学生在校受伤即认定学校必然担责,则变相要求学校对学生课间行为实施严密、全程、不间断的管控,既不符合学校管理的客观实际,也容易造成学生活动空间被过度压缩,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因追逐打闹受伤作出正确责任划分,认定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是通过司法裁判的规范、评价与教育引领作用,在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支持学校正常组织开展教学活动, 贯彻了“依法引领校园保护”的要求,以司法“小案例”阐释法治“大道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良好的教育生态。
案例二:
甲某诉某幼儿园、乙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乙某驾驶小型客车,沿国道行驶,将从校车下来准备过马路的甲某(幼儿)撞伤。经交警大队认定,乙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甲某监护人负事故同等责任。乙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因协商未果,甲某将某幼儿园、乙某、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应按照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乙某给甲某造成的损失,先由某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限额赔付, 剩余部分按照60%的责任比例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甲某的监护人承担40%的责任。因事故发生在某幼儿园校车接送甲某的过程中,甲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应当将其安全交至家人,即完成监护责任的转移,但某幼儿园在接送甲某时未尽到足够的管理注意义务,应当承担30%的过错责任;甲某监护人未按照规定到校车门口接甲某,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10%的责任。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责任比例作出判决。
典型意义: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校车是校园监护、管理的延伸”,在未与家长完成当面交接前,幼儿园与校车对低龄未成年人负有法定的照管与保护义务,未尽到该义务导致事故需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人民法院未机械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而是准确把握教育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边界,明确校车不只是交通工具,接送未成年人不仅是“运送”更要“安全交接”,幼儿园的随车老师在未履行安全交接义务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及赔偿义务。另交警部门从道路交通安全法角度认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根据学校及监护人各自的过错程度,通过将部分监护人的责任转化为幼儿园承担,一次性解决纠纷,有利于未成年人及时获得赔偿,更依法压实了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彰显司法在构建未成年人安全保护网中的主动作为和人文关怀。
案例三:
甲某诉乙某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乙某(12岁)在某小区内(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燃放“窜天猴”,甲某(7岁)在现场围观时被炸伤,致唇部爆炸性裂伤及面部多处损伤,需进行后续瘢痕治疗。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甲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乙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其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监护人未尽安全监管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甲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尽充分看护义务,对损害发生亦有过错,可依法减轻侵权人责任。一审法院最终在人民调解员协同参与下,结合鉴定意见确定合理损失范围, 在释明责任比例及赔偿标准基础上,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本案系未成年人在居民小区内的烟花禁放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致人损害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兼具规则警示与基层社会治理双重导向价值。一是厘清监护责任边界,树牢风险防控理念。依法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害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同时综合评价双方监护过错,明确责任分担规则,强化家长安全监护意识和义务,从源头防范未成年人涉危致害事故发生。二是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多元联动实质化解纠纷。坚持以受伤未成年人及时救治与后续恢复为优先,通过调解方式促成赔偿即时履行,实现未成年人权益及时、有效、全方位保护。三是发挥法治教育示范引领功能。以个案调处厘清法律边界、明晰各方责任,引导家长监护观念与安全防范意识,着力构建“司法护航 + 家庭尽责 + 源头防控”的未成年人立体化保护格局,具有良好的社会示范效应,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案例四:
甲某诉乙某离婚纠纷案
甲某与乙某于2016年登记结婚,2017年生育一子小丙。2020年4月小丙被确诊白血病,需长期治疗。乙某(母亲)分别于 2022年、2024年两次起诉离婚未获准许。2025年,乙某再次起诉,主张其和甲某已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决离婚,孩子由甲某抚养,其按月支付抚养费。甲某以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孩子患病需要母亲陪伴为由不同意离婚。
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确定孩子由甲某抚养,并就探望方式、抚养费及医疗费的承担达成协议。
典型意义:本案核心在于:如何平衡婚姻自由与保障罹患重病未成年子女的生存权、健康权与发展权,避免父母关系长期不和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针对当前离婚纠纷中未成年子女权益, 特别是危困儿童权益易被忽视、抚养安排易引发后续纠纷的突出问题,法院彰显司法作为。人民法院在审查婚姻关系时, 创新审判方式,通过实地调查、向父母和学校同步发出《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构建“法院 - 家庭 - 学校”联动机制,引入心理疏导,促使父母理性解决子女抚养问题。通过个案审理确立了涉未成年子女重大利益在离婚案件中的审理范式,既审理“离婚关系”又兼顾“构建离婚后保障机制”,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通过司法引导、多方协同,确保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不损及子女生存、健康与发展的核心权益,为类案处理提供了可复制、可操作的司法方案。
案例五:
甲某诉乙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暑假期间,11 岁的甲某与父母在乙公司经营的商场内观影结束离开时,因商场已歇业,遂搭乘商场直梯到达一楼,恰逢商场保洁人员在一楼直梯左侧使用强碱性清洁液清洁地面, 现场未设置围挡及提示牌。甲某穿着短袖、短裤走到此处滑倒在地,皮肤接触到地面清洁液后发红。经诊断,甲某全身多处碱烧伤 7% (深Ⅱ度),共花费医疗费 19000 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乙公司作为商场的经营者,在公共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甲某滑倒受伤,乙公司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侵权责任。遂作出乙公司向甲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25000 余元的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系经营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未尽高危作业安全保障义务, 致未成年人化学灼伤的典型案例。法院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明确商场的经营者在使用腐蚀性清洁剂作业时, 既未放置警示标志,也未对地面高危残留物及时消除, 且不采取有效隔离引导措施的情况下, 造成儿童在商场受伤,该商场的经营者应承担侵权责任。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经营商场的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不仅彰显司法对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的优先保护, 还以个案裁判明晰公共场所经营者对高危清洁剂作业的严格注意边界, 引导商场经营主体压实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保洁作业流程,对防范公共场所高危物品致害,营造安心消费环境具有重要示范意义。同时警示公共场所的管理、经营者应常态化排查场所内公共设施的安全隐患, 尤其是扶梯、水域、偏僻角落等儿童易涉险区域,增设醒目提示标识,加强防护措施,以预防儿童走失、滑倒摔伤、嬉戏碰撞、人员拥挤踩踏等安全隐患, 通过司法力量引导全社会树立未成年人优先保护理念,推动形成关爱未成年人、守护未成年人安全的良好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