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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22:38:08 来源:阳光网-阳光报
阳光讯(记者 余剑)近日,西安市临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临潼区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定水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罚款500元。

西安市临潼区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分别从陕西荣诚建材物资有限公司、深圳拓安信物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九杰智能仪表有限公司等购进水表85块,水表公称口径分别是40mm至200mm。其中公称口径大于50mm的水表40块,公称口径40mm、50mm的水表共45块。其后,西安市临潼区第二自来水有限公司在上述公称口径40mm、50mm水表以及大于50mm水表未进行首次检定的情况下,将上述水表安装在临潼区相关居民小区,安装后即投入使用。西安市临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遂作出临市监处罚〔2026〕1082号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