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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旬邑一天然气公司被处罚

2023-04-17 21:50:10   来源:旬邑县公安局  

  近年来,旬邑县公安局网安大队不断加强网络秩序清理整顿,积极开展网络安全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类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和不履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等违法行为,有效预防了各类网络安全案事件的发生。
 
  旬邑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在网络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旬邑辖区一天然气公司,对燃气售卖系统未落实安全等级保护义务,该系统一旦受到攻击,不仅会影响用户正常生活而且会造成大量用户信息泄露,给用户财产等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旬邑县公安局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后,始终未得到落实。3月份,旬邑县公安局对该公司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相关条款,给予了行政处罚。
 
  在此,提醒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不仅涉及行政违法,一旦造成一定后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可能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节选: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编辑: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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