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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八例民生领域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期)

2021-08-11 16:53:29   来源:延安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稽查科  

  2021年以来,延安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以民生领域食品、价格收费、网络交易、虚假宣传、“黑气瓶”等十类违法行为为抓手,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深挖案源线索,“铁拳”查处违法案件。现将全市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第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闫某违法充装液化石油气案
  
  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得到线索,疑似有人员在夜间从事液化气非法充装活动。经过45天的调查、蹲守,于2021年6月23日晚11时许,在宝塔区河庄坪镇某宾馆停车场内成功终止该流动非法充装液化石油气和“黑气瓶”流转行为,现场查扣非法充装“黑气瓶”26个,运载车辆一台。
  
  气瓶充装过程复杂,非法充装行为易引发液化石油气泄露、闪爆及气瓶爆炸等安全事故,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风险。当事人闫某无法提供充装许可证及充装人员作业证,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市市场监管局对闫某的违法行为给予没收用于非法充装的工具,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李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案
  
  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宝塔区李某烟酒门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门市经营的西凤华山论剑10年白酒5瓶、西凤六年陈酿酒3瓶(45℃)、西凤六年陈酿酒4瓶(52℃)(生产厂家: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购进相关票据及产品合格证明。经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产品进行鉴定,认定与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不符,非该公司生产。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2021年3月8日市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没收12瓶涉案产品,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刘某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案
  
  2021年5月9日,宝塔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宝塔区凤凰刘某皮冻加工店检查时,发现该店涉嫌在皮冻中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明矾,执法人员当场对涉嫌违法生产的产品及设备进行了查封扣押,对扣押的产品取样送至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皮冻样品中铝的残留量为235mg/kg。
  
  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明矾所使用的食品范围分别是豆类制品、面糊、油炸食品、虾味品、焙烤食品、腌制水产品。皮冻在陕西省小作坊生产许可目录中,食品类别归属于肉制品。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属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因该案件存在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现已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四:徐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4月15日,泰山石膏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延安市宝塔区开展维权工作时发现,由北京某公司承建的延安某纪念馆改造工程所使用的泰山牌建筑轻钢龙骨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后经“泰山”商标注册人泰山石膏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进一步鉴定,以上龙骨均非商标注册人所生产,也不是该公司授权生产,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上述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当事人徐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没收424根涉案轻钢龙骨,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延安11家快递企业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案
  
  2021年6月3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延安11家快递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正在使用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台秤都未经过检定。
  
  当事人涉嫌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该电子台秤,并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六:某大药房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1年6月1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延安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公司经营场所医疗器械区货架上发现1袋“罗氏血糖仪套装”,生产日期:2017-09-28,EXP:2020-08-03。截止检查当天,上述套装内的“罗氏血糖仪卓越精彩型”已过期,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罗氏血糖仪卓越精彩型”采取扣押措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没收涉案商品“罗氏血糖仪卓越精彩型” 1盒,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某药业有限公司未按照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医疗器械案
  
  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延安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veash卫研氏鸡眼专用盒、丁医生牌鸡眼专用盒、鸡眼贴牌足部冷敷贴取样送检,鉴定结果显示上述产品均含有水杨酸成分,经查明,该公司未按照备案的陕延械备20160009号和陕延械备20170009号医疗器械技术要求中的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生产相应产品中的贴片,而是购买半成品代替。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1年4月12日,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杜某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案
  
  2021年5月9日,宝塔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杜某皮冻加工店检查时,发现该店涉嫌在皮冻中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明矾,执法人员当场对涉嫌违法生产的产品及设备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查封扣押,对扣押的产品取样送至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皮冻样品中铝的残留量为248mg/kg。
  
  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明矾所使用的食品范围分别是豆类制品、面糊、油炸食品、虾味品、焙烤食品、腌制水产品。皮冻在陕西省小作坊生产许可目录中,食品类别归属于肉制品,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该案件因存在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现已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编辑:李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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