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讯(记者 郑玮)2020年1月16日00时30分,延安市宜川县男子王某醉酒后驾驶陕J1***3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宜川县郭俭村向西桥头方向行驶途中,行至宜川县丹风路第四幼儿园门前路段处时,与路面行人袁某祥相撞,造成袁某祥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部件受损的交通事故,肇事后王某驾车逃逸。
2020年1月16日凌晨1时许,王某被宜川县交通管理大队办案民警带回大队接受调查。
2020年1月17日陕西延安天恒司法医学鉴定结果显示,王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9.04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2020年1月30日经宜川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袁某祥无责任。
2020年6月4日,宜川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赔偿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近亲属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共计790164.39元。
2020年8月11日,宜川县交通管理大队吊销王某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编辑:李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