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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西安市法院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建设十大典型案件”出炉 

2020-05-25 14:32:31   来源:阳光网-阳光报  

  阳光讯(记者 熊玺)近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评选出“2019年度西安市法院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建设十大典型案件”。据悉,2019年西安市两级法院全年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150456件,执结案件78823件,执结标的165.6亿元。审理企业破产案件119件,对47家企业进行强制清算,清理“僵尸企业”4家。
  
  1.韩召海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被告人韩召海纠集老乡及同事曹明、孙明等7人擅自设立金雨空放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非法放贷业务,收取高额利息及名目繁多的各种费用,在借款人逾期后,又采取辱骂殴打、威胁恐吓、夹击身体敏感部分、喷辣椒水、踩脚趾、烟头烫、“架飞机”及电击、强拿硬要、打砸借款人家中财物等恶劣手段暴力讨债,还采用“套路贷”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从而使组织影响不断扩大,组织势力日渐加强,逐步形成一个以韩召海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为攫取非法利益,增强犯罪能力,先后实施了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非法侵入住宅、诈骗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扰乱正常金融秩序,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依法判定韩兆海、曹明等8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诈骗罪,分别判处上述被告人16年以及16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并依法没收了上述被告人作案财物、追缴其违法所得。韩召海等人不服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2.申请人上海假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云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游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狼人杀(海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一案
  
  申请人上海假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专注于移动社交、移动娱乐领域互联网创新的公司。该公司在2016年开发了一款命名为“狼人杀”的社交软件APP(“APP”常作为应用程序简称),该款APP于2016年12月在苹果应用程序商店(APP STORE)上架。该软件是一款基于移动网络、可多人参与的、以文字或语音方式进行的逻辑推理、口才较量、欢乐趣味以及分析判断能力于一体的策略类娱乐社交软件。同时,申请人注册了第21807491号“狼人杀”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45类“社交陪伴;交友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许可;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域名注册(法律服务);版权管理”,该商标有效期自2017年12月21日至2027年12月20日。通过申请人的努力经营,该软件已经同类社交软件市场上占据了较大的市场份额,受到广大用户的欢迎。2017年夏,被申请人西安云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游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享有第28类第8261275号注册商标“狼人杀 Werewolves”为由,向苹果应用商店(APP STORE)投诉假面公司产品狼人杀APP侵权。在2017年8月1日与云睿公司、游星公司签订了《“狼人杀”商标授权使用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假面公司总共向云睿公司、游星公司支付共计1000万元,获得第8261275号注册商标“狼人杀 Werewolves”在2017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的非排他性使用权,并且还约定了,在云睿公司、游星公司收到第一笔协议约定款的6小时内,云睿公司、游星公司应撤回其二者在苹果应用商店(APP STORE)上对假面公司的投诉。2018年1月6日,商标局对此第8261275号注册商标“狼人杀 Werewolves”的许可授权进行了公告。但2017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网易雷火公司以第8261275号注册商标“狼人杀 Werewolves”被许可人身份,向苹果应用商店(APP STORE)投诉假面公司“狼人杀”APP,并提供了游星公司向狼人杀公司的商标转让合同、狼人杀公司对网易雷火公司的商标授权书以及游星公司对“狼人杀”商标的授权担保函作为证据。被申请人游星公司在明知网易雷火公司实施上述行为的情况下不仅不予以阻止,反而在2018年5月12日以申请人存在违约行为为由向申请人发出了《终止授权通知书》,并授权网易雷火公司将该通知书作为投诉证据。最终,苹果应用商店(APP STORE)因网易雷火公司的反复投诉,在不顾申请人的解释和声明下,于2018年8月1日将申请人狼人杀APP强制下架。由于情况紧急,假面公司为尽力规避可能的APP下架风险,2019年8月19日,上海假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所开发手机软件遭受四被申请人的恶意投诉和虚假警告,正在或可能遭受在全国范围内主要应用市场遭到下架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以保护其公平竞争权益所遭受的紧迫侵害。经过对原告申请事实和相应担保的审查,本院作出(2019)陕01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四被申请人停止针对原告所开发手机软件的投诉和警告;对申请人所提出“责令四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以任何形式散布针对申请人开发的应用程序“狼人杀”的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等其余行为保全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3.上诉人西安国际港务区亚宁凉皮加工坊与被上诉人西咸新城沣东新城闫相羽餐饮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西安国际港务区亚宁凉皮加工坊系秦镇郭家米皮总店及各授权分店独家供货商,2018年4月开始给新加盟的西咸新城沣东新城闫相羽餐饮店供货,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供货时快弟员把送货凭证单方留给西咸新城沣东新城闫相羽餐饮店内,双方人员亦从未谋面,后因纷争停止供货,诉请下欠未付货款。西咸新城沣东新城闫相羽餐饮店辩称货物系总店提供,其从未签订书面合同、出具收货凭证或支付过货款,亦不认识西安国际港务区亚宁凉皮加工坊,故不同意加工坊诉讼请求。原审认为,销售单系西安国际港务区亚宁凉皮加工坊单方制作且未有送货人、收货人签字确认,双方亦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对账结算,不能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以及欠付货款事实,故驳回了西安国际港务区亚宁凉皮加工坊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西安国际港务区亚宁凉皮加工坊提起上诉。二审中另查明,秦镇郭家米皮总店与各加盟分店没有供货配送关系,仅一次性收取各分店商标加盟使用费,各分店每天在微信群里下单订货,加工坊依据该信息派人配送货品并将带有编号和录单日期的销售单一联留于店中,双方据此单据各自核验货品并结算付款。二审认为,西咸新城沣东新城闫相羽餐饮店加盟秦镇郭家米皮总店后在经营中使用其独家供应商西安国际港务区亚宁凉皮加工坊的供货,并与加工坊的郭琪结算、支付货款,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西咸新城沣东新城闫相羽餐饮店辩称系总店供货,因与《秦镇郭家授权书》约定内容不符,总店亦不予认可,且除支付加盟费以外其未再向总店支付过其它货款,而系与西安国际港务区亚宁凉皮加工坊郭琪结算、支付货款,故对其辩称不予采信。西安国际港务区亚宁凉皮加工坊诉请货款有销售单、微信记录以及工作联系函证明且相互印证吻合,双方此前亦按微信确认方式结算付款,西咸新城沣东新城闫相羽餐饮店亦对收到微信内容不持异议;西咸新城沣东新城闫相羽餐饮店以销售单和微信内容未经其签字或核对为由而不予认可,因其未在微信中明确加以否认,且未能提交与涉案销售单编号、录单日期一致的销售单予以反证,其亦未向任何一方支付过涉案货款,故对其辩称不予采纳。综上,二审撤销了原审判决,改判支持西安国际港务区亚宁凉皮加工坊给付货款之诉讼请求。
  
  4.陕西云骁物资有限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民营企业陕西云骁物资有限公司(简称云骁公司)与央企中铁四局集团公司的分公司中铁四局西安分公司签订西安北至机场城际轨道工程项目货物《买卖合同》,从2016年9月起为中铁四局西安分公司承建的该项目供货,合同2017年4月到期后,云骁公司仍按中铁四局西安分公司需求供货,但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未约定后续货物付款条件;中铁四局西安分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后剩余货款2521899.8元未付,其在云骁公司给予的合理付款期间内仍未支付。云骁公司2019年起诉请求中铁四局西安分公司和中铁四局集团共同支付拖欠货款2521899.8元及其资金占用损失。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中铁四局西安分公司、中铁四局集团公司共同给付云骁公司货款2521899.8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中铁四局集团公司、中铁四局西安分公司提起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该案目前已执行完毕。
  
  5.中山久丰股权投资中心与王小军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2008年5月16日,王小军、许鹏、陈刚、熊志华、肖江涛发起设立西安威尔罗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尔罗根公司)。后经股权变动,截至2012年9月5日前,该公司有包含发起人在内的22名股东。2012年11月25日,中山久丰股权投资中心(以下简称:久丰投资中心)与威尔罗根公司股东陈昆、仇月文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二人股权分别为0.5600396%和1.9086148%,并已支付了股权转让款12787629.62元。同月,王小军、许鹏、陈刚、熊志华、肖江涛、吴旭社作为甲方,威尔罗根公司作为乙方,久丰投资中心作为丙方,陈昆、仇月文作为丁方,签订《股权转让补充协议》。本次股权转让的方案为以威尔罗根公司2012年预期净利润5000万元为基础,市盈率为10.36倍,股权转让完成后丙方持有公司2.4686544%的股权,即211.923073万股。其中关于现金补偿及股权回购的条款是威尔罗根公司未能依约实现承诺的业绩或通过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约定违约金500万元。在久丰投资中心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后,王小军等五人未履行关于公司上市的承诺,亦未在收到《催告函》后履行支付股权回购款义务,构成违约,遂判决:一、被告王小军、许鹏、陈刚、熊志华、肖江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山久丰股权投资中心支付股权回购款24264099.15元;二、被告王小军、许鹏、陈刚、熊志华、肖江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山久丰股权投资中心支付违约金500万元;三、驳回原告中山久丰股权投资中心的其余诉讼请求。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6.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坚瑞沃能公司)系一家注册地位于西安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300116,主营业务为锂离子动力电池,新能源汽车租售、运营以及消防工程安装及维护。因受国内宏观经济下行,国家补贴政策退坡等因素的影响,坚瑞沃能公司生产经营全面停滞,加之其为子公司提供了巨额担保,致使坚瑞沃能公司陷入严重债务危机,面临暂停上市及退市风险。因本案系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社会影响巨大,审理备受社会公众关注。在案件受理前,我院即对坚瑞沃能公司进行指导,完成报批相关工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院高效、创新的完成以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发布相关通知及公告、案件重点问题合议、文书制作、听取管理人汇报并进行现场指导、会见重组方、主持召开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等具体工作,确保坚瑞沃能公司重整各项审判工作顺利推进。目前,本案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我院将继续指导管理人做好坚瑞沃能公司重整计划执行监督工作。
  
  7.申请执行人GEBR SCHMID MBH与被执行人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2017年12月11日,GEBR.SCHMID.MBH(简称施密德公司)与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比亚迪实业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HKIAC/A15034号仲裁裁决,裁决的主要内容为:一、由比亚迪实业公司向施密德公司支付合同款3565250欧元及相应利息;二、支付仲裁法律费用和开支520531.31欧元及其他因仲裁产生的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法律规定,施密德公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上述仲裁裁决。经依法审理后西安中院作出(2018)陕01认港1号民事裁定,裁定准予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生效仲裁裁决。2019年8月7日,施密德公司持香港仲裁裁决书和内地法院准予执行裁定书申请强制执行,西安中院同日立案执行。
  
  西安中院立案执行后,为及时保护外国公司在华正当权益和确保大标的案件规范有序执行,考虑本案申请执行人系外国公司,被执行人也是本地大型企业,执行中可能利用自身地位干预执行,或利用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程序拖延执行、规避执行,进而造成执行工作后续无法推进。第一时间利用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不动产发起查询,在分析研判后,先对被执行人常用的8个银行账户进行了网络冻结。考虑本案仲裁裁决是以欧元计算,为便于执行,又及时制作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对本案执行标的以人民币进行了确认,并在采取冻结措施的同时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予以送达。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也发现自己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其中多个账户涉及税务、工资福利和对外交易,因此被执行人急切地向西安中院提出解除账户冻结的请求。西安中院趁热打铁,责令被执行人需先主动筹集4500万元资金支付到法院账户,才能对账户进行解冻。同时要求被执行人应与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债权进行确认,否则,法院将在依法审查后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最终,被执行人迫于无奈,主动将4500万元支付到法院账户,也放弃了拖延执行、规避执行的想法。在西安中院执行强制力和司法权威的影响下,被执行人于2019年9月3日向西安中院转入案款人民币45000000元,西安中院于2019年9月25日将案款人民币41735437.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款项3159193.82元退回被执行人。至此,本案圆满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施密德公司的权利全部实现。
  
  8.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诉前财产保全一案
  
  申请人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系我省的支柱型重点企业,其全年生产总值高达3000多亿元,在全省范围仅次于延炼集团位列第二,申请诉前保全的标的高达335397355元。被申请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是郴州市的一家知名民营企业,其股票“金贵银业”在深圳上市。该案受理时,被申请人的经营状况已严重恶化,湖南省政府和郴州市政府从帮扶民营企业发展的层面在努力帮助被申请人渡过难关,同时要求被申请人全力自救,被申请人已有数起案件在多地法院进入诉讼。保全现场远在西藏拉萨,存在大量难以预知的因素,西安中院立刻赶赴西藏,承办人员由于来不及做进藏前的任何准备,下飞机时均出现了明显的高原反应,但为了不耽误时间,从机场直奔海拔5000多米,需要保全财产的矿区。通往矿区的道路是临时开出来的,崎岖险峻,承办人员赶到矿区时身体均已达极限,无力讲出一句完整的话。在矿区张贴完查封公告后,承办人又在离下班前5分钟赶到了拉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冻结股权手续。被申请人仓库库存有30吨银锭已经出售,买方尚有100184210.6元未支付。在西安中院欲查封银锭可能引发被申请人无法交货的巨大压力下,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协商后指令买受人直接将剩余的100184210.6元付到了申请人账户,请申请人也放弃对30吨银锭保全的申请。
  
  9.周立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2016年11月29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陕西博地贸易有限公司退还西安丹青艺考培训中心2317500元。陕西博地贸易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4月14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期间,被告人周立平说服其员工胡江涛,将陕西博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周立平变更为胡江涛,周立平仍为陕西博地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7年6月29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向陕西博地贸易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被告周立平在案件执行中故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2019年8月21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立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周立平作为原陕西博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明知公司账户被冻结的情况下变更法定代表人并指使他人将本应进入公司账户的资金转移至他人账户、挪作他用,其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刑事判决作出后,被告人周立平自愿认罪认罚,未提出上诉。
  
  10.陕西领企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与陕西徐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案
  
  陕西领企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简称领企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孔凡永2017年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取得位于草滩二路的一块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着物(29.328亩),并于2018年取得该块土地不动产权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陕西徐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草滩二路分公司(简称徐重分公司)、西安金恩物流有限公司(简称金恩公司)、西安航华铝电石化设备有限公司(简称航华公司)、陕西秦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秦能公司)占有该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经领企公司多次要求拒不腾退。领企公司提起四个诉讼,请求徐重分公司、金恩公司、航华公司、秦能公司腾退该块土地及地面附着物,支付占用费2321438.18元,赔偿经营损失4560000元。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立足促进企业交易行为,保护良好营商环境,耐心组织五方当事人进行了多轮调解,引导当事人努力寻求利益平衡点,最终促成这四件案件的各方当事人友好达成和解协议,圆满解决了这起纠纷案件。
 
编辑:徐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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