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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符合条件失业农民工 可申领一次性补助

2020-06-30 14:12:21   来源:西安晚报  

  近日,我省下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及扩大保障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从提高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扩大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金期限、阶段性发放失业补助金、阶段性提高临时生活补助、简化申领流程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通知》明确,提高稳岗返还标准。对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型企业,申请2020年稳岗返还,返还标准提高至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大型企业参照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名单划分,按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执行。
  
  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2020年1月至12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参保缴费不满一年或参保缴费满一年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申领6个月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执行。
  
  对2020年1月至本《通知》下发前符合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但因重新就业等原因构成停领情形的失业人员,其未就业期间的部分可一次性补发。
  
  领取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费和抚恤金等其他待遇,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2020年1月至本《通知》下发前符合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但因重新就业等原因构成停领情形的失业人员,其未就业期间的部分可一次性补发。
  
  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足1年目前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发放2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临时生活补助按月发放,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
  
  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增加1倍,每人每月60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3月至6月。
  
  简化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流程。申领人可登录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政务服务网)或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申领。(记者康乔娜 通讯员独萍 李婧)
 
编辑:徐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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