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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调整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

2020-08-06 14:42:30   来源:西安发布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教费、住宿费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为推进学前教育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日前,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修订了《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于今日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民办幼儿园实行市场调节价  
  每3-5 年核定一次保教费收费标准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
  
  各设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建立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3-5年核定一次保教费收费标准。要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制定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具体政策,建立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长效机制。
  
  不同等级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可有所不同,但在同一县(区、市)域内相同等级的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应统一。
 
  
  服务性和代收费共三项  
  不得收取书本费等其他费用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含餐点)1项;可收取的代收费包括体检费、保险费2项。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严禁为收取费用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
  
  代收费据实收取,不得加收任何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对入园和在园幼儿进行体检的,体检费按照陕西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政府免费提供的规划免疫疫苗不得收费;保险费按保险公司公布的险种费率收取。
  
  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收取书本费等其他费用。
 
  
  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  
  保教费、住宿费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教费、住宿费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因园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幼儿不能正常入园的,幼儿园应当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住宿费。
  
  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不能正常在园的,幼儿园应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造成幼儿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服务性收费应按未服务的实际天数据实退还所缴费用。
 
  
  实施学前一年免费教育  
  鼓励民办幼儿园对贫困家庭幼儿减免收费
  
  我省实施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具体规定按照省政府关于我省学前一年免费教育实施方案的有关通知执行。
  
  市、县(区)财政、教育、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我省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有关规定,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监督公办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的资金,免除烈士子女、残疾儿童和孤儿的保教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子女给予资助。鼓励民办幼儿园对贫困家庭幼儿减免收费。
  
  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应通过门户网站、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和退费规定、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据了解,此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8月21日。市民可通过三种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  
  ● 联系电话:029-63913612;  
  ● 传真:029-63913621;  
  ● 邮箱:shanxijiage@163.com。
 
编辑:徐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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