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产经 > 房产 > 正文

戴头盔买房少花30万,“扎心”了!

2020-11-25 10:12:21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近日,一段“男子戴头盔看房”的短视频出现在网络平台中。视频配文写道:“为保护个人信息,戴着头盔看房。 ”
  
  事实上,如果在网上以“买房”搭配“头盔”、“墨镜”等词汇进行搜索,类似的新闻画面并不在少数。
  
  不少购房者在走进售楼大厅后并不知道,自己正在被人脸识别系统“无感抓拍”。
  
  而这样的抓拍除了安全隐患外,还和购房者有着真金白银的关系。
 
  
  一张“值钱”的脸
  
  去年,重庆当地有媒体报道,国内排名前十的开发商在年底推出活动,只要购房者第一次到访项目并当场下单(此前没有被销售中心的摄像头拍到过),各种折扣综合计算,最高可在购房时少花30万元。
  
  今年6月,也有媒体报道称,家住宁波的宋先生决定在某楼盘买房,据销售经理称,因为宋先生的姐姐之前购买了同款楼盘,因此他可以享受“老带新”返利两万元的优惠活动。
  
  为了获得这两万元的优惠,宋先生从去年7月开始一直按要求配合办理手续,但销售经理却在今年6月告知他,“老带新”优惠方案要求业主在备案一小时后到售楼处,但宋先生备案后不到一小时就到达了售楼处,有人脸识别的拍照为证,因此宋先生无法享受这次优惠。
  
  为何售楼处要使用人脸识别?
  
  房企之所以开始进入“看脸”模式,主要与其“分销模式”有关。
  
  据媒体此前报道,新楼盘上市,房企除了投入大量资金做营销宣传外,还会联系各类卖房平台中介作为“分销渠道”。
  

网友总结的“买新房科普贴”
  
  举个例子,如果购房者是看了房企的宣传,自行前来买房,这种被称为“自然到访客户”;如果是渠道中介带客户看房并成功签约购买,这类被称为“渠道客户”,房企需要给中介一定的佣金。
  
  但这样的做法常常导致房企销售与渠道中介产生“混战”。小徐是某房企员工,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描述过这样一个情况:
  
  “客户A与客户B一同前往售楼处,销售A接待了两人,但只登记了客户A的信息。但当客户B再次上门时,是在中介B的带领下。最终,客户B和中介B完成购房交易。销售A发现他曾接待过客户B,因此销售和中介很容易就‘这到底是谁的客户’产生争执。”
  
  这也就解释了上文中,为什么被中介承诺可以获得价格优惠的购房者,在被人脸识别后,突然失去了福利。
  
  而人脸识别的存在,其实就是为了帮助房企判断购房者的类型、属于谁的客户,以及佣金应该发放给谁。
  
  人脸识别技术不能滥用
  
  “戴头盔看房”的背后,更多的是人脸识别技术被滥用的现状映射。
  
  在未经消费者同意就“无感抓取”他人脸部照片涉嫌侵权,而数据一旦泄露危害极大。
  
  我国《网络安全法》和《民法典》中明确指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法律要求信息收集者不仅要“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而且必须“经被收集者同意”。
  
  同时,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也要求,在收集人脸、指纹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前,应单独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收集、使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以及存储时间等规则,并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这表明,收集个人信息必须要满足“单独告知”及“取得明示同意”的双重要求。
 
  
  而就在11月20日,被称为“人脸识别第一案”的郭兵与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宣判。
  
  野生动物世界由原来的指纹识别入园,后改为要求消费者激活人脸识别,否则无法入园。案件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对经营者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尤其是指纹和人脸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行为的评价和规范问题。
  
  这起案件最终判决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同时特别申明“人脸识别技术不能滥用”原则。
  
  这样的结果实际上也意味着,当人们发现有单位或个人使用人脸识别设备且自己不愿意被识别,可以主动与对方沟通,要求其删除与自己相关的个人信息数据。必要时完全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日新月异的“黑科技”
  
  本应引领人们的生活更加美好
  
  绝不应成为不法分子“黑”人的新工具!
  
编辑:薛瑜

CopyRight 2008---2020 @ 陕西阳光网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新闻信息许可证服务编号:61120190002
网站备案号:陕ICP备06007924号-2    陕公网安备:61010302000086号
地址 : 西安市曲江新区登高路1388号陕西新华出版传媒产业大厦A座11层    联系电话: 029-86225201   举报邮箱:814476757@qq.com
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 杨韬 13109502054   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  白山虎 13319218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