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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投保人被冒名顶替办理退保的

2020-08-13 10:38:20   来源:阳光网-阳光报  

  案件
  
  新华保险认真贯彻落实银保监会要求,在不断加强服务,提升消费者体验的同时,积极开展消费者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提高消费者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教育宣传金融消费者法定权利,切实维护消费者财产公平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八大权利,通过开展系列消费者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消费者金融素养,保护消费者权益。
  
  新华保险陕西分公司将通过“以案说险”消费风险提示系列文章,解析真实诉讼案例,提示消费者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维护合法权益,欢迎广大消费者关注。
  
  一、案例简介
  
  陕西王女士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女士于2008年6月8 日和某保险公司建立保险合同关系,2013年6月26日王女士前夫的姐姐田女士持保险合同原件、王女士二代身份证原件、王女士银行卡,去某保险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办理了退保手续,某保险公司将保险金11652.9元,汇入田女士提供的王女士银行卡中,后田女士将该款项领取。现王女士要求某保险公司再次支付自己的保险金及红利。
  
  当地中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保险合同原件为王女士持有,身份证和银行卡原件也是王女士本人,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办理退保业务中不存在明显过失,现王女士诉请某保险公司再次支付保险金及红利无法律依据,至于王女士名下银行卡内款项被何人领走,王女士可以向实际领款人主张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二、案例分析
  
  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程广玉、谢宇非律师
  
  在本案中保险人某保险公司在为客户办理各种手续时的审查皆为形式要件审查,保险人不存在明显过失。田女士持有保险合同原件、王女士二代身份证原件、王女士银行卡,保险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田女士有权办理退保手续。保险人已经尽到了谨慎审查义务,主观上是善意的,且并无过失,应认定合同的解除合法。
  
  在本案中王女士没有尽到保管自己身份证等重要证件的责任,致使保险被退保,王女士应当对名下银行账户资金被他人取走的行为向实际侵权人即田女士主张权利。
  
  三、消费风险提示
  
  作为保险消费者,应该注意保管自己的相关证件,尤其身份证等重要的身份证件,同时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重要个人信息,近期已经发生多起“代理退保”侵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所以温馨提示保险消费者,不要将银行卡,身份证、保险合同等重要证件轻易转交给他人,以免被非法使用,蒙受损失。如果受到不法侵害,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保护自身权益。
 
编辑: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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