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讯(记者 崔伟 通讯员 薛丹江)商洛交警部门不断深化道路交通事故预防,严查各类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努力使人民群众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希望所有交通参与人以案为戒,深刻认识交通违法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和危害,敬畏法律,杜绝侥幸心理,不断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珍爱生命,坚决拒绝交通违法行为。
11月04日23时41分,何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E94XXX/陕EE3XX挂重型半挂车,沿西安至湖北方向,行驶至福银高速1513公里+900米时,非紧急情况将车辆停放应急车道,并占用部分货车道,恰遇许某某驾驶鲁UC9XXX/鲁UQ1XX挂重型半挂车,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制动不及,车辆右侧与陕E94XXX/陕EE3XX挂重型半挂车左后侧刮擦相撞,造成两车及所载货物受损,发生交通事故。
何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许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10月31日12时30分,刘某某驾驶无牌三轮电动车沿景丹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48KM+500M处时,撞上停驶在路边陈某某驾驶的陕AR***6号重型普通货车所载货物超出车身尾部的钢筋上,致刘某某受伤,三轮电动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
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违反《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编辑: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