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讯(记者 李孝华 通讯员 杨超 陈赛)今年10月25日晚,紫阳交警大队权河中队民警在权洄路7KM路段开展执勤执法工作。20时许,一辆陕G牌照黑色普通小型客车行驶至权洄路7KM处时被交警拦停。待车辆靠边停稳后,民警示意驾驶人熄火、落下车窗并对其驾驶证、行驶证进行检查。驾驶人将车窗落下的瞬间民警闻到了一股酒气,该驾驶人存在酒后驾驶的嫌疑,随即对驾驶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
经检测,酒精含量为40.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通过公安综合应用平台对其身份进行查询,令民警意想不到的是该驾驶人徐某曾于2018年11月2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紫阳交警大队处罚过。但仍不思悔改、抱有侥幸心理,酒后开车,此次属于二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民警依法对驾驶人徐某某处以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00元罚款、机动车驾驶证计满12分仍驾驶机动车处以罚款200元、作出行政拘留3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11月21日徐某已被送至紫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