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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入“坑”消费者如何维权

2019-11-20 15:26:45   来源:阳光网-阳光报  

  阳光讯(记者 曹晏 张文静)“双11”期间,电商平台及网店卖家各出奇招,“预售商品”“盖楼”“购物津贴”……各种专属名词令消费者眼花缭乱。那么,“双11”消费的常见陷阱有哪些?如果不慎入“坑”,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呢?
  
  竞争激烈的“双11”期间,为吸引眼球、刺激消费,许多网店卖家都会在价格上大做文章,如在交易页面突出显示“活动价”“限时促销价”“五折优惠”等字样。而这当中往往会存在一些恶意商家先悄悄抬高原价,再降价来骗取销量。
  
  根据我国价格法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等均属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
  
  其中,“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7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因此,当消费者遭遇价格欺诈时,可在退款退货的同时主张卖家增加三倍赔偿。
  
  除价格欺诈外,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还可能遭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图片与实物不符等各种各样的销售欺诈。此时,消费者均可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退款退货并三倍赔偿。若所购商品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则依照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当消费者买到假货时,即使所购商品不属于食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以格式条款、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的“假一赔十”等自愿加重自身义务的单方承诺,在不包含法律所禁止内容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也应当具备法律约束力,消费者可以按照上述承诺请求所购买商品价款十倍金额的赔偿。
 
编辑: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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