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原创 > >正文

组织聋哑女性舞厅“陪舞”强收“保护费”

2019-10-23 16:41:51   来源:阳光网-阳光报  

  阳光讯(记者 熊玺 文/图)几名由聋哑人组成的恶势力团伙,组织数名聋哑女性在西安万紫千红等舞厅陪舞,团伙成员以暴力、威胁手段向这些聋哑女性收取“保护费”。昨日上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贺某筠等9名被告人抢劫、敲诈勒索罪一案公开宣判。

  
  贺某筠系聋哑人,以其为首组成的恶势力团伙,组织数名聋哑女性在西安某些舞厅陪舞,并强行收取她们的部分收入。贺某筠与其丈夫侍某为确保该项收入,安排团伙成员在外围观察,排斥其他外地聋哑女性在这些舞厅陪舞。组织团伙成员以暴力、威胁手段向上述外地聋哑女性收取“保护费”,有组织地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犯罪活动。被告人贺某筠、侍某在该恶势力团伙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该犯罪团伙的纠集者。被告人唐某强为贺某筠、侍某的违法犯罪活动出谋划策、提供帮助;被告人邸某明、郭某丽、李某、侯某、高某等明知贺某筠、侍某犯罪行为,仍按照该二人的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均系恶势力团伙成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筠等8人恶势力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殴打等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贺某筠等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构成敲诈勒索罪。该团伙中贺某筠等6人为聋哑人,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健等其他团伙成员也分别存在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莲湖法院以被告人贺某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侍某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又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罚金。
  
  本案审理过程中,莲湖法院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聘请手语翻译,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编辑:徐瑞霞
 

CopyRight 2008---2020 @ 陕西阳光网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新闻信息许可证服务编号:61120190002
网站备案号:陕ICP备06007924号-2    陕公网安备:61010302000086号
地址 : 西安市曲江新区登高路1388号陕西新华出版传媒产业大厦A座11层    联系电话: 029-86225201   举报邮箱:814476757@qq.com
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 杨韬 13109502054   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  白山虎 13319218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