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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打手”真诈骗 两男子终落法网

2019-10-17 13:52:31   来源:阳光网-阳光报  

  阳光讯(记者 严文辉)如今网络飞速发展用手机可以点外卖还可以“滴滴”打车但你有没有听过可以网络雇佣“打手”。近日,就有两男子经常在网上发布过激言论吹嘘自己可以有偿当“打手”、干绑票并不辞辛苦远赴河南骗取雇主定金最终落网。
  
  10月14日,西安市长安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该起诈骗案,被告人李某、田某分别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和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和1000元,违法所得全部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李某通过某游戏QQ群,认识了被告人田某。好面子、爱吹嘘的李某,多次在网上发布关于杀人、伤人、绑架他人等过激言论,并吹嘘相约与人一起绑架他人,被公安网监部门监控到。
  
  其间,被告人李某通过QQ群结识被害人赵某,在聊天中谎称自己是“打手”,可以有偿帮赵某殴打他人。后赵某称自己与校友党某有矛盾,欲雇佣李某到河南省鹿邑县殴打党某,并约定事成后支付李某30000元报酬。赵某随后将党某照片及工作地信息发给李某。
  
  李某将自己受雇之事告知田某,表示此去河南并不是真的帮雇主打人,而是借机骗取雇主的预付定金。田某表示认可,当晚与李某一同前往河南周口。在与赵某见面后,李某、田某以需要定金为由,骗取赵某5000元人民币。收款后,两人便返回西安,其中李某分得4000元,田某分得1000元。
  
  长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冒充打手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赵某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考虑到在共同犯罪中犯罪意图由被告人李某提起,且被告人田某分赃较少,在量刑时对二人适当区分。基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诈骗数额较小,且本案被害人赵某系因意图实施不法行为时被骗,可酌情对二人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微普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以替人出头充当“打手”为由,行诈骗之实,最终身陷囹圄。而本案中用心险恶的被害人,本欲雇凶伤人,却意外遭遇诈骗,并不值得同情。
 
编辑:徐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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