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原创 > >正文

十六名犯罪嫌疑人虚开增值税发票 涉案45亿余元

2019-08-01 21:29:00   来源:阳光网-阳光报  

      阳光讯(记者 熊玺 文/图)刘某等十六人采用频繁开办注销公司、制作虚假合同、编造购销链条、变更进销项发票品名等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11个省市的51家油品经营企业,涉案金额约达45.69亿元。昨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从事“变票”活动
  
  2013年下半年开始,刘某等人开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变票”活动,从中赚取开票费。2015年后,刘某出资并指使其表弟在河南省洛阳市注册公司,以便继续从事“变票”活动。刘某表弟联系了吴某共同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变票”活动,并在其帮助下,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先后注册成立了河南至诚、河南禾致等公司,两人还招聘了李某、曹某分别担任上述公司的出纳和会计(刘某还亲自对曹某进行了面试),负责领票、开票、填制合同、转款、认证抵扣、报税等具体“变票”操作事宣;刘某指使某为洛阳至诚公司制作了虚假合同模本和虚假“资金链”,并通过QQ的方式传递给曹某和李某,马某还前往洛阳具体教授两人持虚假合同、虚假银行流水到税务机关申领百万元版发票、对外开具发票等具体“变票”操作的方法、步骤.2015年12月,由于河南至诚公司、河南禾致公司进项和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不符,短期内虚开发票数量、金额巨大,为避免被查处,刘某与马某来到洛阳要求注销两家旧公司,同时注册新公司继续从事“变票”活动,为此,又先后注册成立了河南弛轩、河南祥吉、河南宁拓等公司。由于刘某要求在税务机关不得留存真实身份信息,刘某表弟便给曹某和李某制作了虚假身份证,后在办理河南祥吉、河南宁拓两家公司税务登记过程中,曹某、李某分别以“曹姝泓”、“李维依”的虚假身份信息留存在税务机关。此后,由于洛阳税务金税三期上线,管理稽查趋紧,不能领购大量发票,刘某遂要求其表弟和吴某寻找“合适”的地方重新注册公司开展虚开变票活动。
  
  利用“金税三期”未上线转战西安作案
  
  2016年上半年,通过实地考察刘某表弟认为西安税务金税三期还未上线,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认证、货品名称识别比对方面有机可乘,经请示刘某同意后,决定在西安注册公司,继续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变票”活动。2016年6月和8月刘某表弟先后将“李建国”和“张建洛”的个人身份证交给杨某要求以此二人为法定代表人分别注册成立了陕西宁联公司和陕西源佐佑公司,刘某安排马某转付了注册公司的费用。上述两家在西安新成立的公司继续在刘某实际控制下开展虚开“变票活动。曹某、李某每月从洛阳赶到西安负责开票、填制合同、转款、报税等具体“变票”操作事宜。曹某还以“曹姝泓”的虚假身份信息在税务机关登记留存。
  
  非法获利共计约1.15亿元
  
  据了解,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刘某等十六人采用频繁开办注销公司、制作虚假合同、编造购销链条、变更进销项发票品名等手段,在没有真实买卖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利用税务金税三期未上线的系统漏洞,将接收的进项为化工产品品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变更品名为成品油的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严重危害税收管理,造成国家巨额税款流失。根据公安机关查证,本案涉及辽宁、北京、上海等11个省市的51家油品经营企业,涉案金额约达45.69亿元,被告人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获利共计约1.15亿元,造成国家消费税款流失共计约16亿元。为逃避查处,被告人刘某、楚某乐还指使其他被告人故意销毁相关公司会计凭证、会计帐薄。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等9人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被告人崔某、印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等6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崔某、印某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等5人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刘某等4人应予数罪并罚。  

编辑:徐瑞霞
 

CopyRight 2008---2020 @ 陕西阳光网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新闻信息许可证服务编号:61120190002
网站备案号:陕ICP备06007924号-2    陕公网安备:61010302000086号
地址 : 西安市曲江新区登高路1388号陕西新华出版传媒产业大厦A座11层    联系电话: 029-86225201   举报邮箱:814476757@qq.com
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 杨韬 13109502054   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  白山虎 13319218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