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原创 > >正文

西安中院发布“2018年度推进法治西安建设十大诉讼案件”

2019-05-06 17:03:47   来源:阳光网-阳光报  


    阳光网-阳光报(记者  熊玺)5月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西安市法院“2018年度推进法治西安建设十大诉讼案件”,“叶挺烈士名誉权案”、“开发商起诉业主购房合同无效案”等案件入选。据了解,2018年西安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27637件,办结案件208354件,在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法院中排名第一。
  
  张涛等12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被告人张涛采取成立公司、招聘员工、签订合同等方式,制造依法成立、管理、经营公司假象掩盖非法目的,先后在高新区绿地SOHO、逸翠园等小区实施了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等近四十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张涛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梁爱华等12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长期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非法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攫取经济利益,确立强势地位,扩大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生产生活秩序,对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西安中院判决,张涛等12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以及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附加刑,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李长河等9137人与大荔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案
  
  渭南市大荔县苏村乡三里村等四个行政村的李长河等9137名村民从2016年起便以其在1959年至1961年因三门峡水库水位上升实施搬迁为由,持续向苏村乡及大荔县政府主张享有三门峡水库移民身份。大荔县政府未核定登记李长河等9137名村民的水库移民身份,大荔县移民局向苏村乡党委、政府作出的答复意见也明确不能确定上述村民水库移民身份。李长河等9137名村民遂起诉大荔县政府,请求大荔县政府依法履行核定登记9137名村民的涉库移民身份的职责,重新核定大荔县三门峡水库涉库204043人的移民身份。
  
  西安中院坚持法情理兼顾,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注重对诉讼群众思想疏导和明理释法,最终以大荔县政府针对李长河等人的诉讼请求已经履行了行政职责等为由,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李长河等9137人的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长河等9137名村民最终接受判决结果,服判息诉。

 
  
  打击“拒执老赖”
  
  被告人菅某自建房屋期间因楼板断裂致雇工张某摔伤。张某起诉后,高陵法院判决菅某赔付张满仓66954.9元;菅某未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张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期间,楼板经销商向菅红娃赔付了8万元,经法院督促菅某仍然躲避拒不履行判决义务。高陵法院遂向公安机关移送了菅红娃涉嫌拒执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以菅某涉嫌拒执罪立案侦查、对菅某网上追逃并将其抓获,菅红娃家属在菅某被抓获次日便向张某履行了法院判决,并取得张满仓谅解。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后,高陵法院判决:被告人菅某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宣判后,被告人菅某服判息诉。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被告人李宝山、王利珍明知化工原料不能用于食用,为了牟取暴利,仍将购买的工业冰醋酸贴标后冒充食用冰醋酸对外销售给生产食醋的厂家,导致下游厂家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下游厂家所生产的食醋最终流入市场供人食用,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后,西安中院判决:被告人李宝山、王利珍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李宝山、王利珍五年又六个月及一年又十个月有期徒刑,并从罚金72万元,扣押在案的赃物依法销毁。一审判决作出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认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行为,也是公安部“利剑行动”督办的重点案件。工业醋酸亦称工业冰醋酸、工业用乙酸,是有毒、腐蚀性、强刺激性化工产品,食用醋是群众餐桌消费的必备品,用工业醋酸勾兑而成的食用醋,严重危害群众食品安全,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健康,社会危害最大。依法严厉打击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加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行为,是人民法院打击食品犯罪行为的重中之重。西安中院在案件审理中认真落实中央“保证老百姓食品、药品安全”指示精神,坚持民生优先,准确适用法律,严格追究违法生产经营者责任,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编辑:徐瑞霞

CopyRight 2008---2020 @ 陕西阳光网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新闻信息许可证服务编号:61120190002
网站备案号:陕ICP备06007924号-2    陕公网安备:61010302000086号
地址 : 西安市曲江新区登高路1388号陕西新华出版传媒产业大厦A座11层    联系电话: 029-86225201   举报邮箱:814476757@qq.com
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 杨韬 13109502054   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  白山虎 13319218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