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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新《办法》12月起施行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

2019-11-19 10:15:37   来源:陕西日报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
  
  ■学校不得空挂学籍,不得虚设班级
  
  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日前,该厅印发了《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省教育厅2014年制定的《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办法》规定,全省统一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按照“一校一码、一生一号、人籍一致、籍随人走”的要求,对学生学籍实施信息化管理。
  
  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管理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市(区)按照规定的招生办法开展招生工作,县(区)及学校按规定统一录取新生。被录取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随后,各级各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其录入学籍信息,经县级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逐级核实通过后,建立学籍档案。
  
  未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学校和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户籍迁移、父母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学校就读的,可申请办理转学手续。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严格控制班额,学校在接收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后,班额须符合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学生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权利。
  
  建立学生身心发展多元评价机制,从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评价等方面评价学生,并将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业水平及综合素质评价实行等级制。学生的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记入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学校不得空挂学籍,不得虚设班级。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管理信息必须予以保密。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将学生学籍信息外泄或挪作他用。(记者 郭妍)
 
编辑:徐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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