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讯(记者 王怡平)在很多情况下,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时,会在合同中约定遇到拆迁时“双方租赁合同自动终止”“承租人配合出租人腾退房屋”等内容。所以,一旦承租商铺列入拆迁范围,出租人往往会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收回商铺;承租人则认为其对商铺享有拆迁利益,在其没有获得充分补偿的情况下不同意解除商铺租赁合同。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承租人有权就相关损失获得拆迁补偿,拆迁单位与出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也往往将承租人的补偿款列入其中。如果租赁关系存续,承租人就有权获得该补偿款;但是,如果出租人在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前,已与承租人终止合同并收回商铺,承租人的相关利益就被排除在外了。所以双方均应慎重处理合同解除事宜,以防引发新的纠纷。
编辑: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