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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5 09:07:28 来源:榆林交通运输综合执法
为积极响应国务院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要求,切实加强货车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保护公路基础设施,榆林市交通运输局近期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30天的超限超载运输专项整治行动。
榆林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与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联合组建执法队伍,建立“定期+不定期”、“固定站点监测+流动稽查”、“白+黑”相结合的执法模式。在国省干线对涉嫌超限运输车辆依法拦截检查,引导至就近超限检测站后,先由超限检测站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卸货、分载消除违法状态、再由公安交管支队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处理、最后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对货物源头装载单位进行处罚后,将处罚信息抄告市县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机构纳入重点监管。对外地违法运输企业及车辆,按车籍所地进行分类、汇总后,及时抄告相关属地。
现将联合执法开展以来查处的两起典型超限运输案件公布如下,以此警示广大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案例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大件运输案件
案件详情
2025年11月14日01时05分,联合执法人员巡查至G210K613+300下行线处时,发现邯郸市邯山区永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2L7**、挂车冀DY6**搭载混凝土风电立柱涉嫌违法运输。执法人员将该车引导至鱼河超限站进行称重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其车货总质量为80.68吨,现场测量车货总长为21.6米、总高4.65米、总宽3米。
经查,该车为8轴大件运输车辆,2025年11月13日搭载混凝土风电立柱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无定河镇红进滩堆场出发至佳县王家砭砭镇,未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处理结果
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载运单个不可解体物品的大件运输车辆,在不改变原超限情形的前提下,加装多个品种相同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视为载运不可解体物品。本案当中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搭载混凝土风电立柱应当视为大件运输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未办理许可手续的,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三条,以及《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经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榆林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65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车搭载的四件混凝土风电立柱已分载到两辆车上,两辆车皆已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案例二:源头企业违法装载导致严重超限案件
案件详情
2025年11月26日,联合执法人员与市公路局鱼河超限检测站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执法人员在S106路段巡查时发现,钟某驾驶的陕KR01**挂重型6轴挂车涉嫌超限运输。该车运载粉煤灰,随车磅单显示发货单位为榆林市浩**材有限责任公司,收货单位为米脂县水泥厂。经引导至鱼河超限检测站进行精确称重,检测结果显示该车车货总重达86.12吨,而六轴汽车列车限重为49吨,超限37.12吨,超限率高达75.76%。



处理结果
按照治超联合执法工作机制,驾驶人钟某已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扣6分、罚款1000元,鱼河超限站负责对超限货物进行分装卸载。同时,榆林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将违法线索移交至属地横山区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大队,对货物装载源头企业榆林市浩**材有限责任公司立案调查。
经查,2025年11月25日19时49分,榆林市浩**材有限责任公司为陕KR014*车辆装载粉煤灰,未尽到源头治超责任,导致严重超限运输行为。鉴于该企业为两年内首次违法,根据《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横山区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其中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不得为号牌不全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不得超过标准装载、配载,不得为货物运输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货物运输车辆,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货物运输经营者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物运输车辆超过本单位货物运输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产停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警示意义
以上两起案件分别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当前超限运输治理的重点和难点。案例一着重强调了大件运输车辆必须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的重要性,案例二则突出了源头治理的重要性,表明交通运输部门将严肃追究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驾驶人、运输企业和货源单位的连带责任。
榆林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提醒广大货物装载源头企业和运输企业:要切实履行治超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车辆核定载质量进行装载,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厂(场)。对于大件运输,必须提前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将继续加强与公安交管部门的联勤联动,切实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