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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研析丨文创产品生命周期内的法律风险识别与防控

2025-09-04 21:50:24 来源:泰和泰西安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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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登峰 亢静

摘要:随着文化创意产品的蓬勃发展,文化创意产品作为连接传统文化与现代消费的关键纽带,在提升文化自信与经济效益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然而,其固有的创意性、衍生性和跨媒介特性,使其在开发、运营和商业化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复杂的法律挑战。本文旨在系统性地梳理文创产品全生命周期中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重点聚焦于知识产权、肖像权、名誉权及隐私权、合同管理及产品质量四大风险领域,并在此基础上提供一个贯穿创意、设计、生产、销售各环节的法律风险防控建议,以期为文化创意产品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提供法理参考和实践指引。

关键词:文创产品;知识产权;版权;商标;法律风险;风险防控

一、引言

文化创意产品(以下简称“文创产品”)是指依托于人类的智慧、技能与天赋,借助高科技手段或融合多元文化元素,对既有的文化资源进行创新性开发和提升,进而通过知识产权的巧妙开发和运用,所衍生出的具有高附加值的独特产品。这些产品不仅仅是简单的商品,更是文化与创意的完美结合,承载着深厚的人文价值与艺术魅力。从故宫的“朕知道了”胶带,到各大博物馆的文物雪糕,再到各类动漫、游戏的角色周边,文创产业呈现出空前的活力。文创产业的发展,不仅为传统文化注入了新的活力,也推动了相关产业的创新与升级。文创产品通过不断挖掘文化资源的内涵,结合现代科技手段与市场需求,才得以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脱颖而出。同时,文创产品的繁荣也促进了文化传承与交流,使得不同文化之间的边界日益模糊,形成了一种多元文化共融的新局面。

随着文化强国战略的深入推进,文创产品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新增长点。文创产品通过创新性转化传统文化元素,实现了文化价值与市场价值的有机统一。然而,繁荣的背后,因文创产品的开发链条长、涉及主体多、权利关系复杂,其“创意性”(源于智力创造)、“衍生性”(基于既有IP或文化元素再创作)、“跨媒介性”(同一创意在不同载体呈现)等特点,在赋能产业发展的同时,也衍生出多层次的法律风险。文创产品从创意萌芽到市场流通,与知识产权侵权、人格权侵害、合同纠纷及产品质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之间密不可分。任何一环的疏漏都将损害企业利益,更制约产业生态的良性循环,最终可能导致项目失败、声誉受损乃至承担沉重的法律责任。因此,系统识别并有效防控这些法律风险,是文创产业参与者必须面对的必修课;防控文创产品全生命周期的法律风险,成为了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求。

二、文创产品全生命周期核心法律风险识别

(一)知识产权风险:创意价值的“守护者”与“雷区”

知识产权风险是文创产品最核心、最高发的法律风险,贯穿于创意、设计和销售的全过程。

著作权(版权)风险:

著作权风险的核心在于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这不仅包括直接挪用知名画作、摄影图片、网络流行图案、艺术字体、音乐片段等元素(例如,未经许可将梵高的《星空》印制在帆布包上销售,构成典型的直接侵权),更延伸至对他人作品的改编、翻译、汇编等演绎行为,若未获得原作者的授权,同样构成侵权。

(1)原创性争议:文创设计常从传统文化、民间艺术中汲取灵感,如龙纹、祥云、京剧脸谱等。这些元素本身可能属于公共领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然而,风险在于,若设计师仅对其进行简单复制或微小改动,缺乏独创性的智力投入,其创作成果也可能因“独创性不足”而无法获得著作权保护,导致任何人皆可无偿使用。

(2)衍生作品权属不清:在IP授权开发(如将小说IP改编为动漫、游戏、周边产品)中,若原权利人与衍生创作者之间的合同未明确约定衍生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收益分配比例、授权期限与地域等关键条款,极易在作品成功商业化后引发权属纠纷和利益冲突,导致合作破裂甚至对簿公堂。

(3)跨媒介传播侵权: 一个成功的文创形象(如卡通人物)往往具有跨媒介开发的潜力。若权利人在授权时,仅授权了“图书出版”,而被授权方却擅自将其形象用于开发游戏、玩具或服装,即构成“超范围使用”,引发法律诉讼。反之,若权利人自身未对IP进行全品类商标注册,也可能在拓展新业务线时,发现核心商标已被他人在该类别抢注。

商标权风险:

商标权风险主要源于“混淆可能性”,即产品名称、Logo、包装装潢等商业标识,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文创产品因其市场延展性强,在跨品类开发时(如从文创书店拓展到文具、服饰、餐饮),极易闯入他人已注册的商标保护范围。

(1)抢注与淡化:热门文创IP或品牌名称一旦走红,极易被他人恶意抢注在关联或非关联商品/服务类别上,意图倒卖或搭便车。此外,若权利人对自身商标使用不当(如滥用、许可混乱),或他人将其用于低劣商品,可能导致商标的显著性被淡化,削弱其识别商品来源的能力,最终损害品牌价值。

(2)未注册商标保护缺失:许多文创企业专注于产品创意,却忽视了品牌标识的法律保护。当产品系列或品牌名称在市场上积累了一定知名度后,才发现已被他人恶意抢注。此时,企业不仅无法继续使用自己的品牌,反而可能成为“侵权者”,面临要么支付高价回购商标,要么被迫放弃已有市场、重新更名的两难境地。

专利权风险:

对于具有独特外观或创新功能的文创产品,专利是防止被模仿的最强法律武器。其风险主要体现为保护滞后”与保护不足”。

(1)外观设计保护滞后:若产品具有独特、新颖的外部造型,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保护。因文创产品从设计定稿到开模量产往往存在时间差。若企业未在此期间及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仿冒者可能利用这个时间窗口抢先申请专利或直接将仿品推向市场,导致原创者陷入被动。此外,若在投入大量生产前未进行充分的专利检索,也可能无意中侵犯他人已有的外观设计专利,导致产品下架和赔偿。

(2)实用新型/发明保护不足:随着科技与文化的融合,功能性文创产品(如智能语音导览设备、互动式光影艺术装置、带有特殊结构的文创礼盒)日益增多。若企业仅关注其文化内涵和外观,而忽视了内部技术创新、结构改进或算法优化,未及时申请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其技术优势将很快被竞争对手复制,产品核心竞争力迅速丧失。

(二)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风险:人格利益的“红线”

如果说知识产权是文创产品的“财产权”基石,那么人格权则是其不可触碰的“人身权”红线。文创产品,尤其是以人物形象为核心的人物周边类产品,因其与“人”的紧密关联,极易在商业化的过程中引发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一系列人格权纠纷。这类风险不仅可能导致天价赔偿和产品下架,更会引发公众舆论的强烈反弹,对品牌形象造成毁灭性打击。

肖像权风险:

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肖像的制作、使用、公开等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在文创领域,其风险核心在于“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这里的“肖像”不仅限于真实照片,还包括漫画、CG、雕塑、手办等足以识别特定人物的可视化形象。

(1)历史人物与名人形象的商业化滥用:对于已故的历史人物,其肖像权虽有一定保护期限,但其背后承载的精神价值、社会评价和商业利益,通常由其继承人、后代或相关管理机构(如纪念馆、基金会)继承和保护。未经授权,将历史人物(如屈原、鲁迅)或名人(如已故科学家、艺术家)的形象用于商业产品,极易被其权益方起诉。这不仅涉及法律风险,更可能因对人物形象的“戏说”、“丑化”或“不当关联”而引发公众反感,被指责为“消费历史”、“亵渎先贤”。

(2)真人模特授权链条的断裂与瑕疵:在产品广告、包装、宣传图或作为创作原型的真人模特使用中,风险常出现在授权环节。例如:仅获得口头授权而未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授权范围模糊(如仅授权用于“海报宣传”,却被用在了“产品本体”上);授权期限已过;使用了第三方图库中肖像权不明确的图片等。任何环节的疏漏,都可能使企业面临侵权诉讼。

名誉权风险:

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对自己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不受侵犯的权利。文创产品的风险在于,其设计、文案或营销内容若含有侮辱、诽谤、丑化性质的信息,导致特定个人或组织的社会评价降低,即构成名誉权侵权。

(1)文化符号的误读与冒犯性表达:文创产品常从传统文化、民族符号、宗教元素中汲取灵感。但如果创作者缺乏敬畏之心和深入研究,对符号的内涵进行断章取义、曲解或戏谑化处理(例如,将神圣的图腾用于低俗产品设计,或对民族服饰进行不恰当的“魔改”),极易伤害特定群体的情感,引发大规模的舆论声讨和抵制。这种“冒犯性设计”虽不一定直接针对某个“人”,但会损害相关群体的集体名誉和情感,同样会带来严重的公关危机和监管风险。

(2)虚假宣传与品牌公信力的自我侵蚀:为提升产品溢价,一些文创产品会进行夸大宣传,如宣称“非遗大师亲手制作”、“采用宫廷秘传工艺”、“与某知名博物馆联名”(实为未授权)等。这不仅违反了《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虚假宣传,更会严重损害消费者的信任,导致品牌公信力崩塌。当消费者发现名不副实时,其社会评价的降低,本质上也是对企业“名誉权”的一种损害。

隐私权风险: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不受他人侵扰的权利。在文创产品中,这类风险虽不如前两者普遍,但一旦发生,性质同样恶劣。隐私权风险主要体现在产品设计或内容中,不当披露了他人不愿为外人所知的个人信息。例如:

(1)纪实类文创:在摄影集、纪录片、人物传记类文创产品中,未经许可公布了人物的私人住址、家庭情况、病历、通信内容等敏感信息。

(2)互动式文创:在一些基于真实故事改编的互动游戏、沉浸式戏剧中,若细节过于真实,可能导致原型人物的隐私被“对号入座”,从而被曝光。

(3)数据采集类文创:带有App或数据收集功能的智能文创产品,若未明确告知用户并征得同意,就收集、使用用户的个人行为数据,也可能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三)合同与授权风险:商业合作的“阿喀琉斯之踵”

文创产业并非单打独斗的孤岛,而是一个高度依赖分工协作的生态系统。从IP方、设计方、生产方到渠道方,每一个环节都通过合同紧密相连。因此,合同不仅是界定各方权利义务的“唯一准绳”,更是规避风险、保障项目顺利推进的“压舱石”。一份有漏洞的合同,就如同在合作的地基中埋下了“定时炸弹”。

IP授权合同漏洞

IP授权是文创产品开发的起点,其合同的严谨性直接决定了整个项目的合法性。任何上游授权的瑕疵,都将导致下游所有开发、生产和销售行为失去合法基础,构成根本性侵权。

(1)授权链条与范围模糊:此风险不仅在于授权范围(地域、时间、品类、渠道)的约定不清,更深层的风险在于授权链条的完整性。授权方是否拥有完整的、可处分的权利?例如,一部小说的IP,其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形象商品化权是否已分别授权给不同主体?若授权方本身的权利就不完整或存在争议,那么下游获得的授权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随时可能因原始权利人的追诉而崩塌。

(2)收益分成机制缺失:分成纠纷是IP合作中最常见的矛盾。除了未约定计算方式,风险还在于对账与审计机制的缺失。如何核实被授权方的真实销售额或利润?被授权方是否有义务定期提供财务报表?授权方是否拥有审计权?这些关键点的缺失,使得分成条款形同虚设,极易引发信任危机和法律诉讼。

供应链合同风险:

文创产品的价值实现,离不开设计、开发、生产等供应链环节。这些环节的合同若约定不明,极易导致项目延期、成本超支、质量失控甚至商业秘密泄露。   

(1)生产质量标准缺失是品牌声誉的“隐形杀手”:与代工厂的合同中,若仅约定“质量合格”或“符合行业标准”,而不提供具体的、可量化的质量验收标准,则极易产生争议。例如,颜色偏差范围、材质成分比例、工艺瑕疵容忍度、包装规范等,若无明确附件(如确认样、色卡、技术图纸)作为合同一部分,代工厂交付的产品就可能与预期大相径庭,导致劣质产品流入市场,严重损害品牌声誉。

(2)保密条款失效:设计图纸、工艺配方、营销方案等是文创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若合同中未约定严格的保密义务,或保密范围过窄、保密期限过短、违约责任过轻,一旦信息泄露,竞争对手便可快速模仿,使企业的创新成果付诸东流,丧失市场先机

(四)产品质量与消费者权益风险:市场信任的“基石”

当文创产品从“创意”概念落地为实体“商品”,它就必须接受国家商品流通法律法规的严格审视。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也是对消费者最基本的承诺。任何在此环节的失守,都将直接动摇市场信任的基石。

安全标准不达标

文创产品,尤其是与人体直接接触或面向特殊人群的产品,其安全性是法律监管的重中之重。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仅是违法行为,更是对消费者生命健康的漠视。

(1)儿童文创产品隐患:儿童是特殊消费群体,法律对其保护最为严格。风险不仅限于有毒材料和小零件,还包括物理机械性能(如锐利边缘、夹伤风险)、燃烧性能、特定元素迁移(如铅、镉等重金属超标)等。任何一项不达标,都可能导致产品被强制召回、企业面临巨额罚款甚至刑事责任。

(2)食品接触类与食品文创违规:风险不仅在于食品本身,更在于食品接触材料。例如,一个创意杯子,其塑料材质若未通过食品级安全认证,在盛装热水时可能释放有害物质。此外,将非食品原料(如金箔、玩具部件)作为食品添加剂或装饰,或“药食同源”概念的滥用,均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虚假宣传与消费欺诈

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中,宣传是连接产品与消费者的桥梁。然而,一旦宣传内容失实,这座桥梁就会变成通向法律制裁的“单行道”。

(1)材质与工艺造假:此类风险的本质是欺骗性交易。例如,将树脂工艺品宣传为“玉石”,将机器批量生产的产品标榜为“纯手工打造”,这不仅违反了《广告法》关于“真实、准确”的原则,也构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退一赔三”,最低赔偿500元。

(2)产地与文化价值误导:文创产品的核心价值之一在于其文化内涵。虚标“景德镇原产地”、“非遗传承人亲制”、“博物馆联名”等,是利用消费者的文化认同和情感信赖进行牟利。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更是对真正文化传承者的不公,会严重透支整个行业的信誉。

三、文创产品法律风险案例分析

(一)知识产权领域案例分析

著作权风险典型案例

案例一:原创性争议:公共领域元素与独创性界限——某博物馆“青铜器纹样”茶具著作权侵权案

【案号】(2020)苏民终1548号

【核心事实】某博物馆文创部门将馆藏商周青铜器上的“饕餮纹”直接复刻于茶具表面并销售。另一文创公司起诉称,该纹样属公有领域传统文化符号,博物馆未进行独创性改造,不享有著作权,其行为构成垄断公共文化资源。

【裁判要点】

a.公共领域元素认定:法院确认饕餮纹作为已超著作权保护期的古代纹样,属于公共领域文化遗产,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

.独创性判断标准:博物馆仅对纹样进行等比例复制,未添加新的设计元素(如色彩重构、图案重组、与现代器型结合),不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对“独创性”的要求,故不构成演绎作品。

c.侵权责任:博物馆无权禁止他人使用相同纹样,但若其复刻行为涉及文物本体(如直接拓印原件),可能违反《文物保护法》关于文物复制品管理的规定。

来源:

【案例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学术评析:王迁《传统文化符号的著作权保护边界》(载《知识产权》2021年第4期)

案例二:衍生作品权属不清:IP授权中的权属约定缺陷——某动漫IP“星际萌宠”衍生品开发权属纠纷

【案号】(2022)沪73民初567号

【核心事实】动漫公司A授权设计公司B开发“星际萌宠”形象的文具衍生品。合同仅约定“B享有衍生品设计著作权”,未明确:原动漫形象与衍生设计的权利归属关系;衍生设计的二次开发权限(如是否可授权第三方生产);收益分配比例。后B将设计授权给生产商C,A起诉主张衍生设计著作权归其所有。

【裁判要点】

a.权属约定不明的不利后果:法院依据《著作权法》第17条(委托作品规则),认定合同未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的,衍生设计著作权归受托方(B公司)所有。

.原IP权利人的限制:A公司作为原形象权利人,对衍生设计仍享有在先权利,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主张“商品化权益”,禁止B超出授权范围使用(如将形象用于游戏开发)。

c.行业惯例补充:参考国家版权局《动漫产业著作权合同范本》(2021版),明确衍生品开发需在合同中列明:“衍生设计著作权归委托方,或双方共有”;“受托方仅享有署名权及约定收益分成”。

【案例来源】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化创意产业著作权纠纷审判指引(2022)》

行业规范: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文创IP授权合同操作指南》(2023)

案例三:跨媒介传播侵权:授权范围与媒介使用的错位——网红IP“萌宠日记”盲盒跨媒介侵权案

【案号】(2023)京0491民初11234

【核心事实】动画公司D授权玩具公司E生产“萌宠日记”角色盲盒,合同授权范围明确为“实体商品生产销售”。后E未经许可,在盲盒包装内植入角色动画短片二维码,用户扫码可观看全集动画。D起诉E超范围使用IP,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

【裁判要点】

a.授权范围的严格解释:法院认定“实体商品生产销售”授权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行为。E通过二维码提供动画在线观看,属于新的媒介使用方式,需单独授权。

.跨媒介使用的法律定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第10条第12项):E未经许可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动画作品,构成侵权;不正当竞争:E利用动画IP提升盲盒销量,却未支付媒介授权费,违反《反法》第2条诚信原则。

c.行业风险警示:跨媒介开发需在合同中逐项列明授权媒介(如:实物商品、影视改编、游戏、数字藏品等),并约定“媒介转换需另行协商”。

【案例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网络文创产业著作权保护白皮书(2023)》

学术研究:李扬《跨媒介融合中的著作权授权困境》(载《科技与法律》2023年第2期)

商标权风险典型案例

案例一:商标抢注与淡化——“故宫文创”系列商标抢注与品牌淡化案

【案号】(2021)京行终9327号(北京高院二审)

【核心事实】2015-2020年间,多家企业抢注“故宫文创”“故宫文创馆”等商标,涵盖文具、服饰、珠宝等20余个商品类别。故宫博物院(实际权利人)因未及时布局防御性商标,导致仿冒产品充斥市场,消费者对正品来源产生混淆。部分抢注者甚至以“故宫文创”名义销售劣质商品,严重损害品牌声誉。

【裁判要点】

a.恶意抢注认定:法院依据《商标法》第32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及第44条(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取得注册),认定抢注者主观具有攀附故宫品牌商誉的恶意。

.淡化后果:抢注行为导致“故宫文创”商标的显著性弱化,构成《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淡化情形。

c.救济措施:宣告抢注商标无效(《商标法》第45条);判令侵权方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800万元。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修订版)第4.7.2节(恶意抢注认定标准)

案例二:未注册商标保护缺失——独立设计师品牌“山海经”未注册商标保护缺失案

【案号】(2020)浙民终879号(浙江高院二审)

【核心事实】设计师A创作“山海经”系列文创插画,因未及时注册商标,仅通过社交媒体传播积累知名度。2019年,B公司抢先注册“山海经”商标(第16类印刷品、第28类玩具),并量产同主题文具、盲盒等产品。设计师A的市场份额被挤压,维权时因缺乏在先商标权仅能主张著作权保护,但难以证明仿冒品接触过其原稿。

【裁判要点】

a.未注册商标的局限性:法院指出,未注册商标仅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寻求保护,但需证明“经过使用具有一定影响”。设计师A未能提供销售数据、市场占有率等证据,故败诉。

.著作权保护不足:仿冒品对插画进行了局部修改(如调整色彩、简化线条),法院认定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侵犯著作权。

【案件来源】《中国文创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2022)》第三章(未注册商标风险分析)

学术文献:李明《文创企业商标布局策略研究》,《知识产权》2021年第8期

专利权风险典型案例

案例一:外观设计保护滞后——文创灯具“故宫猫”外观设计保护滞后案

【案号】(2021)粤民终3125号(广东高院二审)

【核心事实】某公司设计“故宫猫”造型夜灯(猫身融入故宫建筑元素),2020年1月完成设计,因量产准备延迟至同年6月才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期间,仿冒品于3月上市,并以低价抢占市场。权利人虽最终获得专利权(专利号ZL20203058XXXX.X),但仿冒品已造成300万元经济损失。

【裁判要点】

a.保护空窗期风险:法院强调,外观设计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生效(《专利法》第40条),申请前的设计公开(如参展、预售)将导致新颖性丧失(《专利法》第24条)。本案中权利人未在完成设计后立即申请,导致仿冒者可合法复制。

.维权障碍:仿冒品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并销售,依据《专利法》第75条(先用权抗辩),不构成侵权。

【案例来源】实务指引: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

案例二:实用新型/发明保护不足——智能文创设备“AR明信片”实用新型保护不足案

【案号】(2022)沪73民初521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

【核心事实】某企业开发“AR明信片”(扫描图案触发3D动画),仅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产品外形,未对核心AR识别算法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竞争对手通过反向工程破解技术,推出功能相同的竞品。权利人起诉时,法院认定其仅保护外观,不涉及技术方案,故不构成专利侵权。

【裁判要点】

a.专利类型选择错误:法院指出,功能性文创产品的核心价值在于技术方案(如AR算法、交互逻辑),应通过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保护(《专利法》第2条)。本案中权利人仅保护外观,导致技术方案被合法复制。

.维权路径缺失:因未申请技术专利,权利人无法主张技术秘密侵权(竞品通过公开产品获取技术,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侵犯商业秘密)。

【学术研究】张平《功能性文创产品的专利保护困境与出路》,《科技与法律》2023年第1期

(二)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领域案例分析

肖像权侵权风险典型案例

案例一:历史人物肖像权保护边界——鲁迅表情包案

【案号】(2021)沪0115民初68721号(上海浦东新区法院)

【核心事实】某文创公司开发“鲁迅怼人”系列表情包,将鲁迅肖像与网络流行语(如“我真的栓Q”)结合,在电商平台销售。鲁迅后人(周海婴之子)以“丑化先人形象、侵害肖像权”起诉,主张表情包歪曲鲁迅严肃文化形象,造成社会公众对历史人物的误读。

【裁判要点】

a.死者肖像权保护:法院依据《民法典》第994条,认定死者肖像权受法律保护,近亲属有权对侵害行为提起诉讼。

.侵权行为认定:表情包将鲁迅肖像与低俗网络用语结合,超出合理使用范畴,构成对肖像的“丑化性使用”,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8条)。

c.责任承担:判令停止销售并销毁库存;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在国家级媒体公开道歉。

【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第32批指导性案例(第181号)

学术参考:《历史人物肖像权的司法保护路径》,《法学研究》2022(5)

案例二:真人肖像跨境使用风险——跨国模特授权瑕疵案

【案号】Singapore High Court Suit No. 123 of 2023

【核心事实】某国产文创品牌与国内模特签订肖像权协议,授权范围限定为“中国大陆地区产品包装及广告”。后该品牌在海外社交媒体(Instagram、TikTok)发布同一组宣传图,模特以“超范围使用”为由在新加坡提起诉讼,索赔侵权损失及律师费。

【裁判要点】

a.授权协议地域效力:新加坡法院依据《国际私法》认定,协议未明确约定全球授权,超出地域范围的使用构成侵权。

.赔偿计算标准:参照模特在海外市场的商业价值(按其当地代言费3倍计算),判赔人民币86万元。

c.企业责任警示:未对跨境授权进行法律审查,存在重大过失。

【行业报告】《中国品牌出海法律风险白皮书》(2024)

合规指引:国家版权局《跨境文创产品授权协议范本》(2023)

名誉权侵权风险典型案例

案例一:文化符号的合理使用边界——宗教元素丑化案

【处罚文书】文旅罚字〔2023〕第045号

【核心事实】某潮牌文创推出“财神爷滑板”系列,将传统财神赵公明形象设计成骷髅面容、手持啤酒瓶,并标注“财神也爱夜生活”。中国道教协会及多地宫观联名抗议,指控其亵渎宗教信仰,引发全网抵制。

【处理结果】

a.行政监管介入:文旅部依据《网络文化经营管理办法》第16条(禁止传播含有侮辱民族文化的信息),责令下架产品并罚款50万元。

.民事和解:企业向道教协会公开道歉,捐赠200万元用于文化遗产保护。

c.行业影响:该品牌被列入“文化企业失信名单”,3年内不得申请政府文创扶持资金。

【官方通报】中央网信办“清朗·整治网络文化乱象”专项行动案例(2023)

合规指南:《宗教元素文创产品开发伦理规范》(国家宗教事务局2024年发布)

案例二:文化内涵真实性争议——“非遗”虚假宣传案

【案号】(2023)京0108民初25876号(北京海淀区法院)

【处罚决定】京市监处罚〔2023〕102号

【核心事实】某文创公司宣称其“云锦手包”为“国家级非遗传承人手工制作”,售价达万元。后经调查发现:实际为机械量产,仅少量手工缝线;标注的“非遗传承人”未参与制作;材质宣传“100%桑蚕丝”,实测含化纤60%。

【法律责任】

a.消费者集体诉讼: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欺诈行为退一赔三),判令退还货款并赔偿3倍损失,总额超1200万元。

.行政处罚:市场监管局以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罚款200万元。

c.行业除名:中国非遗保护协会撤销其“非遗文创合作单位”资质。

【案例来源】中国消费者协会《文创产品虚假宣传十大典型案例》(2024)

隐私权侵权风险典型案例

案例一:敦煌文创壁画人物原型隐私侵权案

【案号】(2022)甘民终547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核心事实】某文创企业开发“敦煌飞天”系列手账本,封面印有真实历史人物(敦煌壁画供养人)姓名、生平及家族谱系,并标注“还原历史真实人物”。该人物后代以“披露家族私人信息”为由起诉,主张企业未经同意公开祖先隐私,导致家族成员遭受舆论困扰。

【裁判要点】

隐私权客体认定:法院认为,虽人物已故,但其生平、家族关系等仍属“私人领域信息”,根据《民法典》第994条,死者近亲属有权对侵害隐私行为主张权利。

侵权行为认定:企业未对历史人物信息进行脱敏处理(如隐去姓氏、模糊具体关系),且以“真实还原”为卖点主动披露,超出合理文化表达范畴,构成隐私权侵害。

责任承担:判令企业召回产品并销毁库存;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在官方平台公开道歉。

【学术参考】《历史人物隐私权的边界——以文创产品为视角》,《法律科学》2023(4)

案例二:故宫AR导览产品用户隐私泄露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京网信罚字〔2023〕第12号(北京市网信办)

【核心事实】故宫推出“AR文物导览”APP,用户扫描文物后可观看3D动画。但该APP默认开启“位置权限”和“相册访问”,后台自动收集用户参观路线、拍摄照片,并推送个性化广告。用户以“过度收集信息”起诉,主张其行踪轨迹、私人活动被非法监控。

【裁判要点】

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性: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APP收集行踪轨迹、相册信息需满足“单独同意”原则,而故宫未提供拒绝选项,违反“最小必要原则”。

隐私与个人信息交叉保护:用户参观路线、拍摄内容构成“私人活动”与“私人领域”,受《民法典》第1034条保护,企业需证明收集的必要性及已获明示同意。

整改要求:下架APP并删除违规收集数据;罚款50万元(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6条);重新设计隐私政策,增设“拒绝授权”功能。

【行业报告】《数字文创产品隐私合规白皮书》(中国信通院,2024)

(三)合同管理风险领域案例分析

IP授权合同漏洞典型案例

案例一:授权范围模糊——影视IP盲盒授权范围争议案

【案号】(2022)京0105民初28416号(北京朝阳法院)

【核心事实】某影视公司(授权方)与玩具厂商(被授权方)签订IP授权合同,约定“开发衍生文创产品”,但未限定品类、数量及销售渠道。被授权方推出12款盲盒系列,单价远超普通周边,并在线上线下全渠道铺货。授权方以“超范围使用”起诉,主张盲盒属于投机性商品,违背IP文化调性。

【裁判要点】

a.授权范围解释:法院认定“衍生文创产品”属模糊表述,按《民法典》第466条,应作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授权方)的解释,但盲盒的赌博属性与IP正向价值观冲突,构成根本违约。

.责任划分:被授权方停止盲盒销售,赔偿授权方损失200万元(按超额销售利润的30%计算);双方共同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消费者退货责任。

【行业参考】《文化IP授权合同范本(2023版)》(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发布)

案例二:收益分成机制缺失——博物馆文创分成数据不透明纠纷

【案号】(2023)陕01民初89号(西安中院)

【核心事实】某博物馆授权开发商生产青铜器复刻品,合同约定“按销售额10%分成”,但未约定数据核查机制。开发商仅提供部分线上销售数据,隐瞒线下渠道收入。博物馆通过第三方审计发现实际销售额超申报额3倍,起诉索赔。 

【裁判要点】

a.分成机制缺陷:法院认为“销售额”未定义(是否含税、是否扣除渠道费),且未约定审计权条款,导致分成基础无法确定。

.举证责任分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5条,开发商持有销售数据但拒不提供,推定博物馆主张的销售额成立。

来源:

【规范指引】《博物馆文创开发合作协议指南》(国家文物局 文物博发〔2021〕24号)

供应链合同风险典型案例

案例一:生产质量标准缺失——文创陶瓷质量标准缺失案

【案号】(2023)浙0110民初5427号(杭州余杭法院)

【核心事实】某文创公司与代工厂签订陶瓷生产合同,仅约定“符合行业标准”,未明确釉料铅镉含量、烧制温度等参数。产品上市后因釉料重金属超标被海关扣留,消费者集体投诉皮肤过敏。公司因无法证明代工厂违约,自行承担全部召回费用。

【裁判要点】

a.质量条款无效:法院认定“符合行业标准”属无效约定(陶瓷行业无统一重金属限值标准),依据《民法典》第511条,应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但文创公司未提供具体技术要求。

.责任倒置:因合同未约定验收程序,代工厂以“产品经出厂检验合格”抗辩,文创公司败诉。

案例二:保密条款失效——设计公司商业秘密泄露案

【案号】(2024)粤0304民初1289号(深圳福田法院)

【核心事实】某文创设计公司与设计师劳动合同中仅约定“不得泄露公司机密”,未明确保密范围、期限及脱密期。设计师离职后加入竞品公司,3个月内推出高度相似的“敦煌飞天”系列,原公司起诉侵犯商业秘密。

【裁判要点】

a.保密条款失效:法院认为“机密”范围不明,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对商业秘密“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措施”的要求,设计图不构成法定商业秘密。

.竞业限制缺失:因未签订竞业协议,设计师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合规文件】《企业商业秘密管理指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修订)

(四)产品质量风险案例分析

安全标准不达标典型案例

案例一:儿童文创产品隐患——儿童文创拼图甲醛超标召回案

【核心事实】某文创企业推出“山海经神兽”儿童拼图,宣称采用环保木材。经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抽检,产品甲醛释放量达1.5mg/L(国标限值≤0.5mg/L),且小零件易脱落(未通过3岁以下儿童吞咽测试)。企业被责令召回全部产品(已售2.3万套),罚款120万元。

【法律依据】违反《儿童玩具安全技术规范》(GB 6675-2014):甲醛释放量超标(第4.3.2条);小零件测试未达标(第4.5.1条)。

【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下罚款)。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管局《2023年儿童产品质量安全抽查通报》(沪市监产抽〔2023〕XX号)

案例二:食品类文创违规——文物造型巧克力违规添加金箔案

【案例来源】杭西市监处罚〔2023〕510号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

【核心事实】某文创企业推出“三星堆青铜面具”巧克力,在表面喷涂非食用金箔装饰,宣传“文物级奢华体验”。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查获未售产品800盒,认定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没收产品并处罚款50万元。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添加“非食品原料”;《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金箔食品的通知》(国市监食生〔2022〕1号):明确金箔非食品添加剂,不得用于任何食品。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金箔食用风险警示》(2022年3月发布)

虚假标注与欺诈典型案例

案例一:材质与工艺造假——文创首饰“手工制作”材质造假案

【案号】(2023)京0108民初15672号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核心事实】某电商平台店铺销售“苗族银饰”文创耳环,标注“99.9%纯银手工錾刻”,售价598元/对。消费者购买后检测发现银含量仅42%(合金材质),且为机械冲压。北京海淀区法院判决构成欺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退一赔三(赔偿金额1,794元)。

【裁判要点】

a.虚假宣传认定:“手工制作”实为机械量产(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纯银”标注与实际成分不符(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惩罚性赔偿:消费者主张生活消费需求,支持三倍赔偿(最高院指导案例23号)。

中国消费者协会《2023年文创产品消费投诉报告》(典型案例第3号)

案例二:产地信息误导——“景德镇陶瓷”产地误导案

【案号】(2022)赣02民初48号(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核心事实】某文创企业销售“非遗传承人手工青花瓷杯”,包装标注“景德镇原产地”,实际在广东潮州代工厂量产。景德镇陶瓷协会起诉,法院认定:

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景德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第1299950号);

虚假产地信息(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判赔经济损失80万元。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景德镇陶瓷需符合原料、工艺、产地等七项标准。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公告》(2023年第2批)

四、文创产品全流程法律风险防控

为有效应对前述各类风险,文创企业亟需摒弃“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应对模式,转而构建一套覆盖项目全生命周期的、体系化、常态化的风险管理机制。这套机制不仅是法律合规的“防火墙”,更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护城河”。

(一)创意孵化阶段:源头确权与合规设计

核心目标:确保创意源头的“清白”与“原创”,从根源上杜绝侵权风险,并为后续的权利保护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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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前置布局

(1)原创性评估与证据固化

* 制度层面:建立并强制执行“创意日志”制度,要求设计人员以时间戳形式(如使用可信时间戳服务)详细记录设计草图、灵感来源、修改过程,形成完整的、不可篡改的创作证据链。

* 专业支持:在项目启动前,引入第三方知识产权机构或法律顾问进行“FTO(Freedom to Operate,自由实施)分析”,即检索在先的专利、商标、版权,评估侵权风险,并对设计的原创性出具专业意见,避免“闭门造车”式的侵权。  

(2)多维度、立体化权利保护

* 策略性申请:对核心设计元素,实施“版权+商标+外观设计专利”的“三位一体”同步保护策略。著作权登记作为基础保护,商标注册用于品牌标识和产品系列,外观设计专利则保护其独特外形。对于功能性文创产品,必须评估其技术创新点,及时申请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构建技术壁垒。

* 商业秘密保护:对于不宜申请专利的核心配方、特殊工艺,应通过严格的保密协议、访问权限控制、物理隔离等措施,将其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3)文化元素合规审查

* 建立“负面清单”与“授权清单”:系统梳理传统文化、民族符号、宗教形象等,建立“使用负面清单”(明确禁止或高度限制使用的元素)和“授权清单”(明确可自由使用的公共领域元素及需要授权的元素)。

* 引入专家评审:对涉及敏感文化元素的设计,除法律审查外,必须邀请文化学者、民俗专家或相关社群代表进行“文化伦理审查”,确保设计的表达方式恰当、尊重,避免因文化误读而引发社会争议和法律风险。

人格权风险预防

(1)肖像授权的标准化与精细化

* 标准化模板:制定《肖像权/形象许可使用协议》标准模板,必须明确列明:被授权人、许可使用的肖像/形象、许可使用的权利范围(商品化权)、许可期限、许可地域、许可方式(如是否可用于改编)、许可费用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 历史人物风险评估:对于使用历史人物形象,需进行专项法律风险评估,确认其肖像权保护期是否已过,是否涉及后人或特定机构的权益(如如“鲁迅”形象由鲁迅文化基金会管理),必要时需获得相关权益方的授权。

(2)文化表达与社会影响评估

* 设立内部审查机构:成立由法务、设计、市场及外部专家组成的“产品伦理与合规委员会”,对所有设计稿进行最终审查,评估其是否存在侮辱、诽谤、丑化等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或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内容。

(二)设计开发阶段:合同约束与权责明晰

核心目标:通过严谨的合同体系,清晰界定与合作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将设计成果合法、高效地转化为可量产的产品方案。

合同全链条精细化管理

(1)构建模块化合同体系

针对不同合作模式,制定标准化的模块。特别强调:在所有涉及创作的合同中,知识产权归属条款必须清晰、无歧义,约定为“归委托方所有”或“双方共有”,并明确原作者的署名权。

委托设计/创作合同:核心条款:工作内容与交付标准、知识产权归属(必须明确!)、后续使用权范围、保密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

IP授权合同:核心条款:授权标的(具体IP内容)、授权性质(独占/排他/普通)、授权范围(产品类别、销售渠道、地域、期限)、授权费用与支付方式、质量监督权、衍生品开发权、违约责任、终止与善后(库存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划分。

委托加工/采购合同:核心条款:产品规格书(含详细质量标准、验收标准)、原材料要求(环保、安全)、交货期与地点、包装与标识要求、价格与支付、质量保证与瑕疵担保责任、保密义务、知识产权担保(不侵犯第三方权利)、违约责任、产品责任保险。

(2)IP授权合同的“攻防”策略

* “分级授权”与“分项授权”:作为被授权方,应争取按需授权,避免为不必要的权利支付溢价。作为授权方,则应精细化划分授权层级,实现价值最大化。

* 保障性条款:被授权方应争取加入“最低分成保障”条款,以对冲市场风险;同时,必须明确约定“审计监督权”,有权定期查阅授权方的销售数据,确保分成计算的准确性。

(3)供应链合同的“风控”设计

* 技术附件:将《产品规格书》、《质量验收标准》作为合同的核心附件,用数据化、可量化的指标(如材质成分比例、色差值、物理性能测试标准)替代模糊的描述。

* 知识产权担保与赔偿:在委托加工合同中,必须加入“知识产权担保条款”,要求生产商保证其提供的产品、原材料及生产工艺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并约定一旦因此引发纠纷,由生产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赔偿。

(4)设计终稿的“法律体检”:在设计定稿、开模或批量生产前,由法务部门进行最终的“法律合规体检”,出具《设计合规审查报告》。审查内容应全面涵盖您提到的知识产权、人格权、产品安全、广告宣传四大风险点,确保万无一失。

技术固化与证据留存

(1)设计版本存证:除了区块链时间戳,也可采用向版权保护中心、公证处等官方或可信第三方机构进行设计图样、模型备案的方式,获得具有更强法律效力的证据。

(2)工艺流程标准化与秘密化:将核心工艺整理成标准作业程序文件,并根据其商业价值,决定是申请专利(公开换保护)还是作为商业秘密(严格保密)进行管理。

(三)生产制造阶段:质量管控与合规溯源

核心目标:将设计图纸完美、合规地转化为实体产品,严控质量关,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建立可追溯的信任体系。

质量全流程监控

(1)供应商准入与动态管理

建立严格的供应商准入制度,不仅要求提供ISO等体系认证,更要进行实地验厂,考察其生产能力、品控体系和社会责任表现。建立供应商“红黑榜”制度,进行动态评估和淘汰。

(2)关键节点强制检验

在原材料入库、半成品生产、成品出厂三个关键节点,设立强制检验程序。特别是对于儿童用品、食品接触类产品,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并保留检测报告。

合规溯源体系建设

(1)“一品一码”数字化溯源:为每件产品赋予唯一的数字身份(二维码/RFID),消费者扫码即可查看产品的设计故事、材质说明、质检报告、生产商信息等,这不仅是合规要求,更是提升品牌价值和消费者信任的营销工具。

(2)标签标识的“合规性”与“真实性”:产品标签必须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清晰、准确地标注信息。对于“手工制作”、“非遗传承”、“限量版”等营销性宣称,必须在产品详情页或附带说明中提供可验证的证明材料,做到“宣称有据,诚信经营”。

(四)市场销售阶段:动态监测与快速维权

核心目标:主动监测市场,快速响应侵权行为,构建多元化的维权体系,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品牌权益。

市场侵权监测

(1)智能化监测系统:部署基于AI和大数据的侵权监测系统,设置关键词、图片识别等规则,7x24小时自动抓取全网(电商平台、社交媒体、独立站)的侵权链接和不当宣传信息,并生成监测报告,实现从海量信息中精准定位侵权目标。

(2)线上线下联动巡查:与专业的市场调查公司或律师事务所合作,定期开展线下市场的暗访巡查,特别是针对批发市场、展会等侵权高发区域。线上监测与线下巡查相结合,形成立体化的监控网络。

多元化维权路径

(1)行政投诉:高效“清网”:对于平台上的批量、低价值侵权链接,优先向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局进行行政投诉。利用行政手段的强制力和高效性,快速实现“下架、封店”的清理效果。

(2)民事索赔:主张“惩罚性赔偿”:对于情节严重、规模较大的恶意侵权者,果断提起民事诉讼。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积极主张适用《民法典》和知识产权各部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成本,形成有效震慑。

(3)刑事打击:斩断“黑色产业链”:对于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等刑事犯罪的侵权行为,应果断收集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刑事打击是最高级别的维权手段,能有效摧毁侵权源头和产业链。

(4)平台联动:压实“主体责任”:熟练运用《电子商务法》赋予的权利,向电商平台发出侵权通知,要求其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对于平台明知或应知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要敢于追究平台的连带责任,倒逼平台加强自律。

五、结论与展望

在“内容为王”的文创领域,“法律为先”是其行稳致远的根本保障。文创产品的法律风险治理并非单一环节的任务,而是一项要求全员具备法律意识、全过程嵌入风控措施的系统性工程。文创企业必须将法律风险管理提升至战略高度,摒弃被动应对的惯性思维,严格防控文创产品在“创意-设计-生产-销售”全流程的风险,可以知识产权保护为核心,筑牢创新成果的壁垒;以人格权尊重为底线,守护个体尊严与文化尊严;以合同管理为纽带,厘清合作各方的权责边界;以质量管控为保障,守护消费者权益与品牌信誉。面向未来,技术革新正催生更复杂的法律挑战。 AI生成内容(AIGC)、元宇宙数字藏品(NFT)等新型文创形态的涌现,已将AIGC的著作权归属、NFT交易中的权利转让等前沿问题推至台前。这要求法律研究与产业实践必须同步演进,持续关注数字藏品权属、虚拟形象侵权等新型法律问题,动态完善防控体系。唯有将法律合规内化为产业基因,方能让文创产品在传承文化根脉的同时,真正成为彰显文化自信、驱动经济增长的强劲引擎。

责任编辑:唐兆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