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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3 16:45:24 来源:阳光网-阳光报
阳光讯(记者 熊玺 文/图)杨某、牛某、薛某三名男子从河北低价购进高仿蓝月亮牌洗衣液,销售给西安市一家商贸公司。3月13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
2023年10月,薛某通过亲戚朋友得知西安一家商贸公司欲大量购进500g/袋装洗衣液,立即与该公司取得联系。2023年10月10日,杨某看到薛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求购130万份洗衣液的信息后,遂帮薛某寻找货源。杨某通过牛某联系到河北省石家庄一家能够生产高仿假冒的蓝月亮洗衣液的生产厂家,并通过微信将高仿蓝月亮洗衣液的事宜告知薛某,二人通过微信确定了订购数量、单价、交货方式等。
2023年10月19日,薛某以陕西冉氏万园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西安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工业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交易蓝月亮洗衣液32000袋,每袋单价2.9元,合同价款92800元,杨某、薛某、牛某并提供了伪造的质检报告、生产资料等手续。随后,杨某、牛某按照约定的地点安排生产厂家将假冒的蓝月亮洗衣液32000袋交付给西安某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共支付货款92800元。薛某收款后按照约定以每袋2.5元的价格与杨某结算货款,共向其支付货款80000元。杨某随后向厂家支付44800元货款,支付运费4700元,向牛某转款10000元。
2023年11月,西安某商贸有限公司收货后,将购买的假冒蓝月亮洗衣液中的3168袋以每袋4.5元的价格销售给某商业管理公司。2025年1月15日,西安市公安局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对某商业管理公司尚未销售的2833袋假冒蓝月亮洗衣液予以扣押。经西安市产品质量检验院检验,涉案查扣的假冒蓝月亮洗衣液系不合格产品。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牛某、薛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对外销售,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对被告人牛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对薛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伪劣产品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西安市公安局予以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