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新闻信息许可证服务编号:61120190002
陕西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9-63907152
2024-12-09 11:18:11 来源:阳光网-阳光报
阳光讯(记者 赵生杰 通讯员 丁鹏)为净化网络环境,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周至公安果断出手,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持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近日,周至县公安局对散布网络谣言的王某予以行政处罚。
周至网警在日常巡查工作时发现,网民王某未经核实,通过其个人微信视频号发布“ 山下发生爆炸了 ”的谣言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经核实,为辖区一厂房发生火情,消防等部门已处置完毕,无人员伤亡。经询问,王某对散布谣言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删除视频。
警方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净化网络环境,需要广大网民共同努力,希望大家保持理性思考,提高防范意识,积极抵制网络谣言,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携手共建文明有序的清朗网络空间。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制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