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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15:32:22 来源:阳光网-阳光报
阳光讯(徐昌亮 记者 郑玮)2024年10月27日17时35分许,志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双河中队接到大队指挥中心派警称:在志丹县双河镇新崾岘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出警。
简要案情:驾驶人张某某驾驶陕J3***1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当行至事发地时,与对向行驶的由驾驶人王某某驾驶的鲁DV***5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认定:经民警现场勘查发现,驾驶人张某某在弯道会车未靠右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警提示:驾驶机动车过弯道时应该减速靠右行驶,避免引发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