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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6:57:20 来源:阳光网-阳光报
案例一:
2024年10月02日02时06分许,志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保安中队接指挥中心指派称,在志丹县双拥街公路段门口公路处发生交通事故,要求出警。
接到指令后,中队值班民警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处置。经现场勘查,驾驶人王某某驾驶陕J7***1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志丹县烟草公司南侧巷口处出发,当行驶至志丹县双拥街公路段门口公路处时,与王某驾驶的比亚迪牌陕JF2***1号小型新能源汽车会车时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财产损失道路交通事故。
经民警现场对双方驾驶人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其中驾驶人王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民警将王某某带至志丹县人民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后经司法鉴定所对其血样进行乙醇含量鉴定,其结果为168.2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
经志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此起事故主要责任。目前,王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二:
2024年10月06日19时15分许,志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保安中队民警在辖区巡逻途中,发现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勘察,驾驶人边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哈佛牌未悬挂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志丹县宏源酒店门口公路处出发,当行驶至志丹县保安新村大桥西端公路处倒车时,与邓某某驾驶的陕J6***1号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财产损失交通事故。
经民警现场对事故双方驾驶人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其中驾驶人边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民警将边某某带至志丹县人民医院进行抽取血样,经司法鉴定所对边某某血样进行乙醇含量鉴定,其结果为191.2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
经志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边某某负此起事故全部责任。目前,边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志丹交警提示:饮酒会导致人反应迟钝,行动迟缓,控制车辆能力下降,一旦发生事故代价惨痛,请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牢记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