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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5 22:04:40 来源:咸阳市场监管
今年以来,咸阳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做好广播电视、报纸报刊及户外广告等传统媒介广告监管的同时,加大对各类移动端、互联网新媒介广告的监测监管,聚焦医疗医美、药品医械、食品药品、保健食品、房地产等重点民生领域的违法广告查处。
为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作用,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现选取第二批8件互联网、房地产、食品化妆品、医疗美容类违法广告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三原某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三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查明,三原某置业有限公司在某互联网移动端平台中发布内容包含“一条社区铺 开启N种赚钱愿望 做一个躺赚的收租人 投入低 风险小 租金收益逐年升高 坐享长线收益”“当一个聪明的投资人,商铺作为让资产保值升值的稳妥方式,越来越成为更多投资人的选择,**黄金现铺,即买即收益”等宣传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之规定。
三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做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消除影响,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旬邑某商贸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旬邑县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旬邑某商贸有限公司在互联网网页上展示其经销的某食用产品时,引用未判证真伪、表明多种功能功效的文字内容进行广告宣传。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之规定。
旬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做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陕西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旬邑县市场监管局调查查明,陕西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某电商平台销售“**拌饭酱”预包装食品,并在该产品的抖音销售链接页面发布了含有“低脂”字样的广告内容。商品链接中标示“低脂”的广告用语与商品真实属性不符,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之规定。
旬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做出责令改正上述行为,罚款24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旬邑县城关某美容养生中心违法广告案
旬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查明,旬邑县城关某美容养生中心利用某电商平台售卖的标示名称为“**奇亚籽珠茶代餐粉”的宣传中有“降低胆固醇、血压、血脂、血糖”和“提高免疫力”字样。经核查,该产品为普通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
旬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礼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查明,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户外房地产广告,没有载明开发企业名称和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该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之规定。
礼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做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咸阳某广告标识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咸阳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调查查明,咸阳某广告标识有限公司作为广告经营者,接受泾河新城某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广告制作委托时,没有索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及相关审查资料,为某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制作并安装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户外墙体广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广告”之规定。
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当事人广告费用3000元,处广告费用一倍罚款3000元,共计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兴平市某口腔门诊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兴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查明,兴平市某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未经审查在公交站牌背面发布医疗广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广告”之规定。
兴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做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旬邑县城关某美容店违法广告案
旬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查明,旬邑县城关某美容店在其店内销售的“**平衡透养霜”化妆品宣传海报广告词中标有“颈椎病”、“富贵包”、“便秘”、“乳腺结节”、“痛症问题”、“乳腺问题”、“颈肩问题”等字样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
旬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做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