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新闻信息许可证服务编号:61120190002
陕西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9-63907152
2024-08-31 15:13:43 来源:阳光网-阳光报
阳光讯(徐昌亮 记者 郑玮)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不仅仅是一句简单的口号,更是行车的安全底线。现将8月份查获的部分酒后驾驶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请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充分认识到酒驾醉驾的严重危害性,自觉做到安全文明出行。
案例一:2024年8月5日6时45分许,席某某驾驶斯柯达牌陕J2****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志丹县聚宝假日酒店出发,当行驶至志丹县顺宁镇柴坪路段处时,被志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顺宁中队执勤民警检查发现,席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73mg/100ml,驾驶人席某某有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案例二:2024年8月6日上午,志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双河中队组织民警在双甄路1公里路段处开展重点道路交通违法查处行动。
9时40分许,执勤民警在对过往车辆例行检查时发现,陕J8****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王某某涉嫌酒后驾驶。后经民警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现场对其进行检测,结果显示为:5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
案例三:2024年8月7日8时10分许,闵某某驾驶江淮牌皖AP****号轻型栏板货车,从志丹县顺宁镇卫生院出发,当行驶至志丹县顺红路1KM+500米路段处时,被志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顺宁中队执勤民警检查发现,闵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62mg/100ml,驾驶人闵某某有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案例四:2024年8月12日,志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旦八中队在牛沟大桥组织开展重点交通违法查处行动。
7时4分许,执勤民警在对过往车辆例行检查时发现,陕JK****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康某某涉嫌酒后驾驶,后经民警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现场对其进行检测,结果显示为:5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
案例五:2024年8月19日9时30分许,驾驶人文某某驾驶东风牌陕J9****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志丹县杨庄科小区出发,当行驶至志靖路23KM+200M路段处时,因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志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杏河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现场对文某某进行检测,结果为23mg/100mI,属于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
案例六:2024年8月24日9时37分许,驾驶人程某某驾驶大众牌陕J1****号小型轿车,从志丹县迎宾大道双虎家私门口出发,当行驶至志丹县志靖路23KM+200M路段处时,因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志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杏河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现场对程某某进行检测,结果为29mg/100mI,属于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
案例七:为扎实推进秋季道路交通秩序整治行动,全面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营造良好的道路出行环境。2024年08月28日,志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金丁中队在辖区内设点开展重点道路交通违法查处行动。
19时02分许,执勤民警在对过往车辆例行检查时发现,陕J8****号小型轿车驾驶人高某涉嫌酒后驾驶。后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显示为:64mg/100ml,高某的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志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驾驶人席某某、王某某、闵某某、康某某、文某某、程某某、高某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分别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壹仟元,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的处罚。
志丹交警提示:酒驾醉驾危害大、代价高,这条红线碰不得,勿抱侥幸心理,以身试法,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