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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0 15:28:17 来源:阳光网-阳光报
2024年8月12日7时56分许,志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双河中队接到大队指挥中心派警称:在志丹县双河镇寺山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出警。
到达现场后民警发现,驾驶人韩某某驾驶的陕J8***3号重型罐式货车与对向行驶的驾驶人雷某某驾驶的陕J8***3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现场勘查发现,驾驶人韩某某在弯道会车时未靠右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警提示:驾驶机动车过弯道时应该减速靠右行驶,避免引发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