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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煤铜川陈家山煤矿再次被罚20万元 涉及9项违法事实

2024-08-14 14:01:33 来源:阳光网-阳光报

阳光讯(记者 严利君)8月13日,记者从信用中国网站获悉,陕煤铜川陈家山煤矿再次被罚20万元,涉及9项违法事实。据了解,这是该煤矿今年以来第四次被职能部门处罚,共涉及33项违法事实。具体内容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陕(铜川)煤安罚﹝2024﹞115009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7-08

处罚内容        1.给予警告,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2.给予警告,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15,000.00);3.给予警告,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4.处三万元的罚款(¥30,000.00);5.处三万元的罚款(¥30,000.00);6.给予警告,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15,000.00);7.处三万元的罚款(¥30,000.00);8.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9.处三万元的罚款(¥3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警告。

罚款金额(万元)        20.0

违法行为类型        1.《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二项;2.《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条第一、二、三项;3.《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二项;4.《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四条第一项、《煤矿井下用空气压缩机》(MT687-2009)4.6.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5.《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6.《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五条、《煤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及装备通用安全技术规范》(AQ 1023-2006)6.4.2.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条第三项;9.《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三十三条第三项、《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3-2005)5.4.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        1.主副混合平硐向里左侧与轨道机车安全间距小于500mm;2.地面轨道停车场运行14吨电机车,使用24㎏/m钢轨,小于30㎏/m,不符合要求;3.四皮下延伸段皮带运输机机头与巷帮安全间距小于0.7米;4.查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显示井下压风机设置的温度传感器未做超温断电测试;5.空气压缩机储气罐新安装未用1.5倍空气压缩机工作压力做水压试验;6.4082回风斜巷掘进工作面及四石门回风巷道未设置围岩观测点;7.四皮下巷道延伸段皮带机巡检系统稳压电源箱供电电源为127Ⅴ,未安设保护接地;8.地面车场同一线路一处未使用同一型号轨道,且道岔的钢轨型号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9.空气压缩机站2号储气罐未安装释压阀。

处罚依据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处罚机关        铜川市能源局

责任编辑:唐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