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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1 16:40:24 来源:阳光网-阳光报
阳光讯(徐昌亮 记者 郑玮)2024年6月12日1时24分许,志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保安中队接指挥中心指派,在志丹县灵皇地台金苑小区路段处发生交通事故,要求出警。
接到指令后,中队民警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经现场勘查,驾驶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陕J1***C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志丹县迎宾大道怀宇火锅店门口公路处驶往志丹县灵皇地台金苑小区,当行驶至志丹县灵皇地台金苑路大王椰木门门口公路处时,相继撞上停放在该处公路北侧的陕JS***3号小型轿车侧面、陕J0***3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致使陕J0***3 号小型普通客车受力前移,与陕JK***6号车相撞,造成四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民警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现场对宋某某进行检测,其涉嫌醉酒驾驶。后经陕西延安瑞康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宋某某血样进行乙醇含量鉴定,其结果为92.4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
综上所述,驾驶人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通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情节严重,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宋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交警提示:酒精不仅会麻痹人体机能,包括视觉、触觉,影响判断和操作能力,让驾驶行为变得危险。酒精还会麻痹人的心理、让驾驶人轻视甚至无视酒驾的危害。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自觉抵制、主动劝阻酒驾醉驾行为,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