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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煤铜川陈家山煤矿:近半年24项违法行为被罚45.4万元

2024-05-20 14:30:10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官网

近日,记者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官网获悉,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陈家山煤矿近半年来24项违法事实被罚45.4万元。具体数据如下:

第1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陕煤安监三罚﹝2024﹞11096号-11101号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5-11

处罚内容 合并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捌万肆仟元整(¥84,000.00)。

罚款金额(万元) 8.4

违法行为类型 1.《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2.《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3.《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MT/T1198-2023)5.1.3的规定。

违法事实 1.《418工作面末采回撤期间通风瓦斯防灭火治理方案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规定风筒传感器距风筒末端不超过20m,检查期间418工作面风筒传感器距风筒末端30m;2.矿井未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4082综放工作面作为接续工作面,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中的地面物探项目未包括对该工作面的探查;3.4082反风道掘进工作面未设置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读卡分站,不能实时监测重点区域人员位置,当超员或超时时报警。

处罚依据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2万元的罚款,对矿长张旭东处0.4万元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3万元的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3万元的罚款。合并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捌万肆仟元整(¥84,000.00)。

处罚机关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第2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陕(铜川)煤安罚﹝2024﹞115006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19

处罚内容 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罚款金额(万元) 2.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九条第一项。

违法事实 矿井418回风顺槽风门附近的SDJ-28型绞车上钢丝绳卷筒边缘高出最外层钢丝绳的高度,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5倍。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处罚机关 铜川市能源局

第3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陕煤安监三罚﹝2024﹞33013号至33016号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3-10

处罚内容 合并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00),其中张旭东等3人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

罚款金额(万元) 35.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1.《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七项;2.《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二十条第三款;3.《陕西省冲击地压防治规定》第三十一条;4.《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第7部分:采动应力监测方法》(GB/T25217.5-2019)5.2.1.2;5.《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6.《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8.《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三条;9.《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11.《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九条第二款;12.《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13.《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1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15.《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16.《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二十九条;17.《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18.《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19.《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项;20.《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违法事实 1.418综放工作面自2024年2月5日至今一直处于中等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在此期间的日生产进度通知单和冲击地压监测预警日报表一直按照弱冲击危险区域允许推进度5.6米/天要求(实际每天推进度为2-3米)。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七项;2.矿井为弱冲击地压矿井,2024年度冲击地压防治计划缺少上年度冲击地压防治总结。违反《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二十条第三款;3.矿井日生产进度通知单未明确每班最大进尺。违反《陕西省冲击地压防治规定》第三十一条;4.矿井春节后恢复生产前进行418综放工作面冲击地压危险性评价时,未分析应力监测系统应力变化率。违反《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第7部分:采动应力监测方法》(GB/T25217.5-2019)5.2.1.2;5.418综放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矿压监测数据作为冲击危险性局部监测辅助研判依据,实际每日进行冲击地压监测预警时未考虑矿压监测数据。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6.418综放工作面已从三面临空进入两面临空,未按工作面防冲专项措施实施倾向顶板爆破预裂;418回顺与巷宽4m的420泄水巷间净煤柱为13m,418回顺煤墙侧帮部大直径卸压钻孔孔深9m,小于防冲设计25m的要求。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7.矿井未严格按照干部上岗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个别管理人员对扩大区变电所巡查次数少于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8.2月14日-2月17日未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线缆是否正常。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三条;9.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在2023年11月14日要求对“矿井煤自然发火标志气体指标测定报告的编制单位未提供相关资质”的问题和隐患责令限90日内达到要求,截至2024年2月29日煤矿未整改完成。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10.煤矿企业2023年进行火灾应急演练时,未按照《火灾应急预案》撤出418综放工作面全部人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11.矿井共有2条有线调度通信电缆入井,其中一条入井线缆的入井口处未设置防雷措施。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九条第二款;12.检查时,418综放工作面73#、75#、83#支架压力表读数小于作业规程规定的24MPa。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13.安子沟一号进风井未安设暖风装置,2月21日至23日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低于2℃。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七条;14.东翼轨道巷密闭墙前20米范围内煤尘堆积厚度约2mm,未及时清扫、冲洗。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15.矿井应力在线监测系统出现故障,上传数据不准确。查阅矿井应力监测系统历史数据,2024年1月1-2日418综放工作面两巷共6处应力传感器无数据。违反《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16.矿井开采冲击地压煤层,418综放工作面两顺槽留有约0.8m底煤未采取底板预卸压等专项措施。违反《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二十九条;17.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未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违反《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18.418综采工作面物探成果显示,物探范围没有覆盖顶板裂隙带发育高度范围,其中网络并行音频电透视探查高度为150米,瞬变电磁法探测90米,裂隙带发育高度达到200米以上。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19.辅助一斜巷采用小绞车运输,现场有3辆矿车提升,井巷上端的过卷距离不符合1.5倍的备用系数要求。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项;20.矿井使用的6台3吨矿车、6台P-18平硐人车每端头碰头突出的长度小于100mm。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六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总工程师黄玮处0.2万元的罚款;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总工程师黄玮处0.2万元的罚款;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防冲副总张建忠处0.2万元的罚款;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总工程师黄玮处0.2万元的罚款;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防冲副总张建忠处0.2万元的罚款;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矿长张旭东处0.2万元的罚款;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矿长张旭东处0.2万元的罚款;8.《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处1万元的罚款;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矿长张旭东处0.2万元的罚款;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处4万元的罚款;1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处1.5万元的罚款;12.《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处1.5万元的罚款;13.《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处1万元的罚款;14.《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处1万元的罚款;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处2万元的罚款1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矿长张旭东处0.2万元的罚款;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2万元的罚款1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对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总工程师黄玮处0.2万元的罚款;1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处2万元的罚款;20.《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处2万元的罚款。合并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00),其中张旭东等3人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

处罚机关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责任编辑:瑞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