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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7 15:57:19 来源:阳光网-阳光报
阳光讯(徐昌亮 记者 郑玮)2024年3月1日12时30分许,志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杏河中队接到大队指挥中心派警称:在志丹县杏河镇贺渠村路段处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出警。
接警后,中队组织民警立即赶赴现场。经现场勘查,驾驶人张**驾驶的甘M19***号小型越野客车,当行驶至事发地时因未靠右行驶与对向行驶的陕U02***号轻型多用途货车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驾驶人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警提示: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特别经过弯道时应该减速靠右行驶,避免引发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