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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6 09:35:15 来源:阳光网-阳光报
阳光讯(徐昌亮 记者 郑玮)近日,杨某驾驶陕J97**H号小型轿车,由志丹县出发驶往延安市,当行驶至双河辖区路段处时,因未与前方同车道内行驶的孙某某驾驶的陕J63**5号大型普通客车保持安全距离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驾驶人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即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警提示:驾驶机动车要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行车距离,拉开足够的车距可以避免前车突然制动造成追尾,同时遇到突发状况也给自己争取了一些反应时间,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