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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 《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印发

2023-12-16 09:23:46 来源:群众新闻

●大力推进学校食堂供餐

●建立健全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体系

●不得提供深加工食品,避免高盐、高油及高糖的食品

●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12月14日,为进一步推进实施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不断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印发了《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适用于全省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市、县(区)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实施范围。

学校负责落实营养改善计划各项具体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地区和学校应大力推进学校食堂供餐。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

供餐食品应提供营养价值较高的畜禽肉蛋奶类食品、新鲜蔬菜水果和谷薯类食品等,不得提供保健食品、含乳饮料和火腿肠等深加工食品,避免提供高盐、高油及高糖的食品,确保食品新鲜卫生、品种多样、营养均衡。倡导学校食堂按需供餐,通过采取小份菜、半份菜、套餐、自助餐等方式,制止餐饮浪费。

学校食堂必须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为学生供餐,并全面推行明厨亮灶。供餐企业(单位)应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如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和集体用餐配送资质;实行“互联网+明厨亮灶”;具备独立的餐食加工场地、符合条件的食品处理区域及设施设备。

各地要优先支持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食堂建设及饮水、电力设施改造,严禁超标准建设。各地各学校要建立健全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体系,加大“互联网+监管”力度,落实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

各地各学校要加强食品贮存和加工管理,必须采用新鲜安全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达到70℃以上。建立食品留样制度,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

各地应按照与就餐学生人数之比不低于1:100的比例足额配齐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可采取设置公益性岗位、劳务派遣等方式,配备符合条件的学校食堂从业人员。

国家计划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按照国家规定的基础标准,根据受益学生人数和实际在校天数核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地方计划地区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筹措,省级财政在市县落实国家基础标准后,统筹资金给予生均定额奖补,奖补办法根据国家政策动态调整。其他地区(不含县城)实施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筹措,省级财政统筹资金予以奖补支持。鼓励各市、县(区)政府在确保应享尽享、人财物有长期保障的情况下,结合实际适当扩大实施范围,扩面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

各级财政安排的营养膳食补助资金要设立专门台账,明细核算,确保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教育部门应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供餐监管,建立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信用档案。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出现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在合同期内被行政处罚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供餐。

全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其刑事责任。(记者 郭妍)

责任编辑: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