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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执行完毕却出具执行完毕裁定,西安雁塔法院做法于法无据
2023-10-20 14:22:20

我公司是陕西国本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我公司经债权转让获得招商银行债权后,雁塔区人民法院在案款未能完全执行到位即对案件作出执行完毕的裁定,导致我公司债权损失,特向贵网作出如下情况说明,望贵网能对此进行调查报道,以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

事实情况:

2015年12月7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雁民初字第0594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某、张某、樊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罚息合计436096.25 元。

2016年1月11日,招商银行向雁塔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被执行人合计477946.08 元。

2020年10月27日,我公司与招商银行进行债权转让,获得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债权。

2021年6月3日雁塔法院在执行被申请人樊某名下两笔款项293545.58 元、207762.80 元后便以“案款已执行到位”做出(2021)陕0113 执恢 940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执行完毕。但事实上本案实际执行回款不到位。

2021年6月17日招商银行向雁塔法院执行局张法官书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上述执行裁定书并继续执行剩余款项。张哲法官称应由我公司提出,要求招商银行撤回申请,因此招商银行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7月17 日,我公司向雁塔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变更执行申请人,但雁塔法院未作出任何裁定。后8月15 日雁塔法院裁定准许招商银行撤回异议申请。

2021年11月8日雁塔法院由案款专户转入我公司 207418.80元案款,除去该笔207418.80 元案款后,截止2022年6月尚有 310190.82元案款未执行到位。

基于以上原因,我公司 2022 年7月向雁塔法院再次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继续执行剩余案款。8 月张法官称案件被退回,原因为“缺国本已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材料,若未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则缺乏异议的主体资格”,并称需要以下步骤才能重启案件:1.让招商银行撤销结案通知:2.变更该案申请执行人为我公司:3.我公司再提出执行异议。

据此招商银行于 2022年8月31日向雁塔法院张法官提交执行异议,请求撤销(2021)陕 0113 执恢 940 号一案结案通知书。但雁塔法院又以本案已出具(2021)陕0113 执异 20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准许招商银行撤回异议申请,由于招商银行“自愿撤回执行异议”,不可能再重复受理招商银行关于本案的执行异议。

综上所述,雁塔法院在案款未执行到位的情况下错误地出具执行完毕的裁定,并要求招商银行撤回异议申请,我公司作为合法的债权人长期无法取得该执行案件主体资格,亦无法取得作为债权人应当取得的合法权益,合法权益已经受到损害。并且雁塔法院张法官并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行为而主动恢复该执行案件。近两年来我公司已经穷尽其他程序,无处解决。

请求媒体对该案开展社会监督,引起社会各方面重视,以使相关单位纠正有关违法执行行为,重启该执行案件,继续执行剩余案款,以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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