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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买到过期食品将超市告上法庭

2023-03-14 07:56:50 来源:阳光网-阳光报

  阳光讯(记者 熊玺 文/图)西安市民杨某和贾某先后在同一家超市购买了过期食品,两人将超市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定超市给两人各赔偿1000元,超市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3月13日,西安中院公开审理此案。
 
  
  2022年9月2日,市民杨某在西安市某超市购物,购买的小胡鸭锁骨香单价12.9元,标注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16日,保质期为常温下300天。购买后,杨某发现小胡鸭锁骨香为过期商品,在2022年10月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超市退还购物款12.9元并依法赔偿1000元。2022年9月4日,市民贾某在同一超市购物广场购买的金语海参捞丸单价9元,标注生产日期为2021年9月2日,保质期为12个月。购买后,贾某发现金语海参捞丸为过期商品,在2022年10月贾某诉至法院要求该超市退还购物款9元并依法赔偿1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杨某因购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而主张权利,属正当行使法定的权利。该超市购物广场出售过期商品未能履行法定义务,未能保证其出售的商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判决超市购物广场向杨某退还购物款12.9元并赔偿1000元;判决超市购物广场向贾某退还购物款9元并赔偿1000元。同时,将涉案过期小胡鸭锁骨香、金语海参捞丸予以收缴。超市对上述两案的判决均不服并于2023年3月7日上诉至西安中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本案中,超市出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购物者据此维权,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超市作为经营者,也应吸取本次教训,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把好质量关,努力为社会营造良好的经营风气,守住食品安全的底线。故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经过耐心释法明理,上诉人撤回上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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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佳佳